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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经信运[2010]274号
【颁布时间】 2010-06-13
【实施时间】 2010-06-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6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煤炭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经委、各煤炭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煤炭市场监督管理,规范煤炭经营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上海市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2005年-2010年上海市煤炭经营行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煤炭经营企业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
  
  二、年检时间
  
  2010年6月15日至9月15日。
  
  三、年检内容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煤炭经营企业“十一五”结构调整与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和《规划》的要求,结合《实施细则》实施情况,本次煤炭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工作的重点为:
  
  1、是否符合《实施细则》第三章有关合法经营的要求。重点检查煤炭经营企业有无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购销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的产品的;购销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煤炭产品的;向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销售煤炭产品的;经营活动中严重违法违规、偷漏税款的;以各种形式接受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挂靠经营煤炭产品的;伪造、买卖、出租、转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未取得2007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制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仍在从事煤炭经营的。
  
  2、是否符合《规划》中明确的煤炭经营企业设立标准。重点检查煤炭经营企业是否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要求800万元以上);是否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经规划部门、环保部门认可的储煤场地和必要的装卸、加工设施(储煤场地面积必须超过3000平方米);年销售量是否达到要求。
  
  3、是否符合《实施细则》第四章的规定,服从市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重点检查煤炭企业是否受到工商、质量技监、环保、税务、公安等部门的处罚。
  
  4、是否符合自检材料报送和如实填报方面的要求。重点检查是否按规定时间节点报送自检材料,是否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对无正当理由未提出年检申请或虚报材料的煤炭经营企业,视同年检不合格。
  
  四、年检程序
  
  1、企业自检:煤炭经营企业要按照年检内容进行自检,填写《上海市煤炭经营企业经营情况年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连同其他年检材料报送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经委。2009年煤炭销售量达到100万吨以上的企业,可只递交《申请表》,其他资料免检。
  
  2、区县初检:各区县经委要主动和工商、税务、物价、质量技监、环保、安监、公安等部门保持联系,做好在本区县注册的煤炭经营企业的初检工作。对2009年销售量在3万吨以下企业,原则上初检不予通过;对2009年销售量在3万吨以上企业,在《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盖章,于2010年7月15日前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复核。
  
  3、复核和抽查:市经济信息化委对初检材料进行审核,并对部分煤炭经营企业进行实地抽查核实。复核和抽查工作于2010年9月15日前完成。
  
  对年检合格的企业,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发给年检合格证,其中年检合格的煤炭经营企业将统一换发新的《煤炭经营资格证》。对年检不合格的企业,撤销其煤炭经营资格。
  
  五、年检材料
  
  1、《煤炭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见附件,可在市经济信息化委网站下载,网址:www.sheitc.gov.cn);
  
  2、《煤炭经营资格证》(正本、副本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进货增值税发票(原件)或煤炭进货发票抵扣联(原件);
  
  5、上海市统计局《煤炭资源与销售完成情况》统计报表(该报表请在网上填报,网址:http://218.97.124.3/coaldata)。
  
  六、年检要求
  
  各区县经委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由分管领导牵头,落实专人负责,按照全市统一时间节点做好初检工作。
  
  各煤炭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各项要求,认真如实做好自检工作,并积极配合市、区主管部门进行核查。
  
  联系人:徐帼芳陆寅
  
  联系电话:2311262023112625
  
  附件:煤炭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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