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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九十六条 违反公务车管理使用规定,发生严重交通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十七条 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十八条 以殴打、辱骂、体罚、非法拘禁或者诽谤、诬告等方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体罚、虐待被羁押人员,或者殴打、辱骂诉讼参与人、涉诉上访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九十九条 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与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亲属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条 重婚或者包养情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二条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参与嫖娼、卖淫、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挪用公款赌博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有其他违反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七条本条例所称“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是指人民法院行政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人民法院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人民法院聘用人员不适用本条例。 第一百零八条本条例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具有近亲属、情人以及其他密切关系的人。 第一百零九条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第一百一十条 本条例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