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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探索完善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机制。依法监督纠正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以及出于地方保护、部门保护而违法立案等行为。发现侦查机关违反法律规定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或者违反管辖规定立案的,应当通知纠正。 5.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网上衔接,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及时掌握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以及侦查机关受理移送后的处理情况。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行政执法机关不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查处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违法行为但不够刑事追究的,通报有关部门,建议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二)侦查活动监督 6.加大对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健全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侦查违法行为开展调查、纠正违法的程序和方式,发现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立案侦查。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建议更换办案人制度。探索建立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机制。 7.健全排除非法证据制度。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中发现侦查机关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以及证人证言,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8.探索对侦查机关采取的强制性侦查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监督机制。探索建立诉讼当事人对侦查机关采取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不服,提请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制度。加强对侦查机关变更逮捕措施、另案处理以及退回补充侦查后自行处理案件的监督。 9.防止错误逮捕、起诉以及遗漏犯罪嫌疑人或罪行。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加强审查工作,发现提请逮捕、移送起诉有错误的,及时作出处理;发现遗漏犯罪嫌疑人或罪行的,追加逮捕或起诉;对于已批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督促公安机关及时抓捕。 (三)刑事审判监督 10.加强对审判程序违法的监督。在法庭审理中发现人民法院审判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应当记录在案,并在庭审后依法提出监督意见。 11.加大对审判监督薄弱环节的监督力度。加大对死刑立即执行改判缓期二年执行案件、二审不开庭审理后改变一审判决案件、人民法院自行提起再审案件、变更强制措施不当案件的监督,发现违法情形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提出抗诉。 12.突出抗诉重点,加大抗诉力度。加强对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申诉案件的办理力度,完善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程序和机制。加强对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量刑畸轻畸重和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量刑失衡的监督,经审查认为判决、裁定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方面确有错误、量刑明显不当或者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刑事抗诉案件的审查,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重大、复杂、疑难或者有阻力的抗诉案件,要及时进行督办。协同有关部门研究检察机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除涉及新的事实、证据外,由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直接审理的程序,明确“新的事实和证据”的范围。 13.完善对死刑案件审判活动的监督机制。积极做好死刑第一、二审案件的审查和出庭工作,认真审查死刑上诉和抗诉案件,探索有效开展死刑复核监督的措施,建立对死刑复核案件申诉的受理、备案、审查和办理制度。建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或者长期不能核准的死刑案件发表监督意见的制度。省级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加强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复核的监督。 (四)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 14.建立健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长效工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刑事诉讼各环节的工作衔接机制,健全羁押期限告知、羁押情况通报、期限届满提示等制度。改革完善换押制度,建立和完善适应第二审程序需要的换押机制,预防超期羁押和违法提讯、提解。完善延长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审批制度,建立当事人不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向检察机关申诉和检察机关进行复查的制度,加强对违法延长羁押期限的监督。 15.完善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制度,建立刑罚执行同步监督机制。探索建立检察机关对重大刑事罪犯刑罚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制度,发现有关机关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呈报、决定、裁定存在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完善对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进行法律监督的方式和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