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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颁布时间】 2009-12-31
【实施时间】 2009-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7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商务部关于印发《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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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加强国际合作,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
  
  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借鉴成熟的国际标准和动物福利新理念,为我国屠宰加工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提供条件。鼓励先进的屠宰加工企业到国外建厂,以及通过控股、兼并等多种形式开展跨国经营。逐步消除各种贸易壁垒,鼓励、支持先进屠宰加工企业,获取肉品出口资格,发展出口业务,提升我国肉类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标准和制度建设。
  
  抓紧出台《畜禽屠宰检验规程》等标准,修订完善已有标准,将部分涉及肉品质量安全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升级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加快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依据《食品安全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办法》和《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将定点屠宰厂(场)划分为若干等级,等级越高标志着企业技术、管理和产品质量水平越高,肉品可能的流通范围也越大,实现促进先进企业发展,逐步淘汰落后企业的目标。
  
  (二)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运用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引导企业加大投入,开展“放心肉”服务体系创建工作。组织开展试点,使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建设屠宰行业监管技术系统和肉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支持大型定点屠宰厂(场)发展冷链和跨区域销售网络;支持少数民族和边远落后地区的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精神和国务院建设“放心肉”服务体系要求,向政府财政申请专项配套资金,在落实好中央财政支持项目的同时,结合各自实际,支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升级改造,加强检验检疫能力建设,新建或改造污水处理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对因优化布局关闭的屠宰企业予以适当补偿。
  
  (三)维护行业公平竞争。
  
  坚持营造开放、公平、竞争、有序的肉品流通环境。各地不得限制外地经检疫和检验合格的猪肉产品进入本地市场;对跨区域销售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要求其配备与销售范围相适应、符合肉品保鲜卫生所需温度条件的储存、运输和装卸容器、工具和设备。严格禁止小型屠宰场点跨行政区域销售猪肉产品的行为。依法清理阻碍企业跨地区兼并重组的各种限制性和歧视性规定,促进机械化生猪屠宰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优化重组。
  
  (四)建立健全屠宰监管体系。
  
  建立健全生猪屠宰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整合、充实、加强商务系统的执法力量,落实执法人员编制、装备和工作经费。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运用现代信息和网络技术,建立监管技术平台,加强对定点屠宰厂的监管,实时发现并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肉品质量信息可追溯系统,形成对有问题肉品从零售、批发、屠宰到养殖层层追根溯源的能力。加强对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管,监督其依法生产、诚信经营。开展对屠宰管理和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规范执法程序,统一执法文书,建立执法责任制,落实失、渎职责任追究和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加强执法档案管理。严格把握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界限,做好涉嫌犯罪案件向司法部门的移送工作。
  
  (五)强化地方政府职责和部门、地区间的协调配合。
  
  各地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猪肉卫生和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妥善处理本规划纲要实施中的相关问题,提高屠宰行业整体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工业、财政、环境保护、农业、卫生、税务、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物价等部门的沟通,研究制订进一步促进屠宰行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生猪养殖、屠宰加工、猪肉流通、消费全过程监管的协同机制。加强与农业部门的合作,在养殖基地建立生猪质量安全监测及预警系统,及时掌握养殖环境、疫病防控、兽药和饲料添加剂使用、病死猪处理等方面的信息,延伸猪肉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链条。建立地区间、部门间的执法协作机制,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及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广泛开展宣传和培训。
  
  积极向广大消费者宣传肉品科学消费常识,增强其食品卫生和质量安全意识和品牌消费意识;大力向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和肉品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提升其守法经营意识;广泛开展“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的宣传活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制订培训规划,组织开展各类培训,提高定点屠宰企业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对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实行执业资格认定制度,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依托教育、科研单位,培养从事肉类科研和新产品开发的工程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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