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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公告2009年第122号
【颁布时间】 2009-12-16
【实施时间】 2009-12-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22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公告2009年第122号――关于防止法国德塞夫勒省低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09年11月16日,法国农渔部向OIE紧急报告,11月13日,德塞夫勒省(DEUX-SEVRES)的1家农场发生H5亚型低致病性禽流感,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法国德塞夫勒省输入禽类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法国德塞夫勒省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法国德塞夫勒省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法国的禽类及其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法国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类,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法国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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