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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81号
【颁布时间】 2009-12-14
【实施时间】 2009-12-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23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81号--关于在中蒙边境口岸试行统一的载货清单

[接上页]

  “净重(千克)”指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商品本身的实际重量,使用阿拉伯数字,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1千克的填写时保留2位小数。
  
  十四、货物价格(币种)
  
  本栏目按商品项目逐一填写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使用阿拉伯数字。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货值。同时写明币种。
  
  本栏目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自愿填写。
  
  十五、发货人
  
  本栏目填写向运输公司交付货物的企业的名称及地址。本栏目内容一行填写空间不足的,可逐行填写。
  
  十六、收货人
  
  本栏目填写最终收取货物的企业名称及地址。本栏目内容一行填写空间不足的,可逐行填写。
  
  十七、合计
  
  填写有外包装的货物的实际件数。特殊情况(如为托盘装入集装箱的)可填写托盘数;散装货物填写为“1”。
  
  填写所载货物的毛重之和,单位为千克。
  
  填写所载货物的净重之和,单位为千克。
  
  十八、承运人声明
  
  本栏目填写承运人正式全称,声明向海关承担相关责任。
  
  十九、承运车辆进出境许可证号码
  
  本栏目填写本车辆此次运输使用的有效的国际道路运输许可证号码。
  
  二十、驾驶员姓名、签名、日期
  
  “姓名”栏目以正楷中文和蒙文印刷字体填写驾驶员全名,“签名”栏目由驾驶员本人填写其惯用签名,“日期”为签名日期。
  
  二十一、合同号
  
  本栏目填写进出口货物合同(协议)的全部字头和号码。
  
  加工贸易货物填写合同手册号。
  
  二十二、海关关锁号
  
  填写海关施加的封锁号码。
  
  二十三、海关监管方式
  
  本栏目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过境”或“其他”,“并在方格中标记“√”。
  
  二十四、随附货运清表
  
  本栏目用于填写必要的相关信息,如因商品项目较多、需随附货运清表的,在此填写“随附货运清表的总页数和商品项目总数”。
  
  二十五、《载货清单》用中蒙两国文字制订,承运人用本国文字规范填写,各栏目填写后不得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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