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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出字[2010]200号
【颁布时间】 2010-06-12
【实施时间】 2010-06-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23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2010年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全国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的规定,现将2010年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对象
  
  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的全国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包括各独立电子出版单位及拥有电子出版权的图书、报刊等出版单位。
  
  二、核验内容
  
  (一)开展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的基本条件和能力。主要审核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是否有开展业务所需的资金和设备;是否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是否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是否有适应电子出版物出版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队伍等。
  
  (二)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主要检查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是否及时报送年度选题计划;是否履行重大选题备案程序;是否认真落实“三审”制;是否规范申领和使用专用书号、复制委托书;是否及时缴送样品;是否有违规行为及受到行政处罚等。
  
  (三)出版经营情况。主要了解电子出版单位2008年及2009年出版情况、经营情况等。
  
  三、审核登记条件
  
  (一)符合《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六条在人员、资金、设备、场所等方面关于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基本要求。
  
  (二)坚持正确出版方向,遵守国家有关出版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2008年以来没有受到相关行政处罚。
  
  (三)正常开展出版业务,具备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能力,两年内出版的品种数量不少于10种。对2009年1月1日以后新批准成立的电子出版单位,出版品种数可适当放宽。
  
  (四)按照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下发音像(电子)出版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出字〔2009〕331号)要求,切实开展体制改革。
  
  对不符合上述任一条件的须暂缓登记或予以注销登记。
  
  此外,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停办退出:电子出版单位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发展难以为继的;电子出版单位在经营过程中,不守诚信,盗用他人版权有不良记录且情节严重的;电子出版单位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明确表示不愿意改制或不愿意继续办下去的;180天内未正常开展电子出版业务的。
  
  四、审核登记材料
  
  申请审核登记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须如实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交以下文件及材料:
  
  (一)《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附件1)。
  
  (二)两年(2008年至2009年)工作总结。内容主要包括:电子出版单位基本情况;领导班子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及内部管理情况;出版体制改革进展情况及发展规划;出版经营、效益及资产变化情况;重点出版物的出版情况;国内外获奖情况;执行国家有关出版管理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三)《电子出版物登记表》(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出版的电子出版物,附件2)。
  
  (四)《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出版情况调查表》(出版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电子出版单位填写,附件3)。
  
  (五)《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六)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待完成整个年度核验程序后,由新闻出版总署、各省级新闻出版局(含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和电子出版单位分别留存一份。
  
  五、审核登记程序
  
  (一)申请登记的单位,应当将上述材料经主办、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于2010年6月30日前报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或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二)各省级新闻出版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登记的单位进行审核,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对军队系统的单位进行审核,并于2010年7月31日前完成审核登记工作。
  
  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予以登记并换发《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暂缓登记或者不予登记。对暂缓登记的出版单位限期整改,经整改后,达到审核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并换发《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整改3个月仍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各省级新闻出版局或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提出注销登记意见,报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由各省级新闻出版局或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办理注销登记。
  
  (三)各省级新闻出版局或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须于2010年8月15日前将年度核验意见及有关登记材料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对提出注销登记意见的,需要向新闻出版总署单独行文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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