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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办函[2010]200号
【颁布时间】 2010-06-17
【实施时间】 2010-06-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25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各级气象部门要完善大气电场监测系统和闪电定位系统,深入开展雷电监测和预报方法研究,开展雷电天气、雷击落区和危害等级等雷电监测分析和预报预警业务,提高雷暴天气临近预报和雷电灾害短时预警能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电话、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媒(载)体,及时发布雷电灾害预警信息。
  
  各级政府要组织气象、公安、卫生、民政、安全监管等部门建立完善雷电灾害应急预案,明确雷电灾害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职责分工。各级政府应急管理机构要加强对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的指导。各有关单位和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防雷减灾的长效投入机制,切实加强对本单位、本行业(系统)各类场所、设施、设备雷电防护装置的建设和维护,加强雷电灾害预警接收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地制订完善雷电灾害应急处置预案及具体工作流程,有效提高主动应对雷电灾害的能力。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雷电灾情报告、调查和鉴定制度。雷电灾情出现时,相关单位、村委会(居委会)、个人应当及时将雷电灾害情况报告气象和相关管理部门,如雷击造成人员伤亡和火灾等危急情况,应立即向附近医疗、消防机构求救,最大程度争取救援时间。
  
  五、加强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公众防雷意识
  
  各级气象部门和气象灾害防御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防雷减灾法律法规的教育宣传力度,将防雷减灾知识作为气象科普宣传重点,会同各有关部门编印通俗易懂的防雷减灾科普宣传挂图、手册和音像材料,逐步分发到公众手中,提高科学防雷知识宣传的覆盖面和普及率。
  
  教育、农业、旅游、建设、民政、安全监管等部门要与气象部门加强合作,通过组织参观气象科普场馆、设摊咨询、张贴挂图、播放电影、专题讲座等各种活动,做好面向农村地区、旅游景点、建筑工地等重点区域和中小学生、农民、基层干部、旅游服务人员、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及安全员、气象协理员等重点对象的防雷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工作。
  
  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资源,加大防雷减灾知识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增强人民群众应急处置能力,为推动防雷管理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六、加强防雷行政执法,严肃查处违法案件
  
  各级气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安装、维护检测以及防雷产品的监督管理。各城区气象灾害防御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市气象局的指导下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日常监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防雷安全工作全面纳入当地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安全质量考核以及安全生产评估考核体系。
  
  各级气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大对防雷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力度,坚决纠正和查处影响防雷安全的违规、违法行为,确保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工作得到有效落实。对非法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以及非法生产经营防雷产品的单位,坚决予以查处。对不按规定安装防雷装置和申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定期检测等,以及防雷装置存在严重隐患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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