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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发[2010]6号
【颁布时间】 2010-01-28
【实施时间】 2010-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26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接上页]

  
  
  龙岗区人民法院
  
  
  
  宝安区人民法院
  
  
  
  佛山市
  
  南海区人民法院
  
  
  
  禅城区人民法院
  
  
  
  顺德区人民法院
  
  
  
  汕头市
  
  龙湖区人民法院
  
  
  
  江门市
  
  蓬江区人民法院
  
  
  
  新会区人民法院
  
  
  
  东莞市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中山市
  
  中山市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市
  
  青秀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8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8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四川省
  
  成都市
  
  高新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武侯区人民法院
  
  
  
  锦江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
  
  渝中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甘肃省
  
  兰州市
  
  城关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3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天水市
  
  秦州区人民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农十二师
  
  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农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农六师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农六师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注:本附件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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