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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发[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1-11
【实施时间】 2010-01-1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826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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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拟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案件;
  
  (五)认为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死刑,需要报请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
  
  (六)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报请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十一、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时,合议庭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一)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难以作出决定的案件;
  
  (二)法律规定不明确,存在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案件;
  
  (三)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对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新类型案件;
  
  (五)其他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疑难、复杂、重大案件。
  
  合议庭没有建议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院长、主管副院长或者庭长认为有必要的,得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十二、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由合议庭层报庭长、主管副院长提请院长决定。院长、主管副院长或者庭长认为不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的,可以要求合议庭复议。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合议庭应当提交案件审理报告。案件审理报告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客观、全面反映案件事实、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或控辩双方的意见,说明合议庭争议的焦点、分歧意见和拟作出裁判的内容。案件审理报告应当提前发送审判委员会委员。
  
  十三、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及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对本院审结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提起再审的,原审合议庭成员及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人也应当列席会议。院长或者受院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院长可以决定其他有必要列席的人员。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
  
  十四、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以委托副院长主持。
  
  十五、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按照听取汇报、询问、发表意见、表决的顺序进行。案件由承办人汇报,合议庭其他成员补充。审判委员会委员在听取汇报、进行询问和发表意见后,其他列席人员经主持人同意可以发表意见。
  
  十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的顺序,一般应当按照职级高的委员后发言的原则进行,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
  
  审判委员会应当充分、全面地对案件进行讨论。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平等地发表意见,审判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不受追究,并应当记录在卷。
  
  审判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后,主持人应当归纳委员的意见,按多数意见拟出决议,付诸表决。审判委员会的决议应当按照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意见作出。
  
  十七、审判委员会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履行对审判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职责。
  
  十八、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可以设立审判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审判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
  
  审判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审判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负责督促、检查和落实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承担审判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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