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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资发产权[2010]11号
【颁布时间】 2010-01-26
【实施时间】 2010-01-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26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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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注:一、名称:转让方、受让方、标的企业名称,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名称填写;转让标的为实物资产的,按照审计或评估报告确认的资产范围或名称填写。
  
  二、企业级次:按本企业最大国有出资人推算其相应级次,中央企业本部为一级。如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股比的国有出资人,应按照企业章程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确定该企业级次。
  
  三、所属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按“小类”填写相应的4位代码。
  
  四、转让标的:指国有产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标的物。其中:为标的企业产权(股权)的,填写相应的产权(股权)比例,如80%;为实物资产的,填写100%;为多项股权或股权、资产混合的,应分行填列。
  
  五、定价方式:转让价格按照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的,填写“审计”;转让价格按照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的,填写“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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