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附注:一、名称:转让方、受让方、标的企业名称,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名称填写;转让标的为实物资产的,按照审计或评估报告确认的资产范围或名称填写。 二、企业级次:按本企业最大国有出资人推算其相应级次,中央企业本部为一级。如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股比的国有出资人,应按照企业章程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确定该企业级次。 三、所属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按“小类”填写相应的4位代码。 四、转让标的:指国有产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标的物。其中:为标的企业产权(股权)的,填写相应的产权(股权)比例,如80%;为实物资产的,填写100%;为多项股权或股权、资产混合的,应分行填列。 五、定价方式:转让价格按照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的,填写“审计”;转让价格按照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的,填写“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