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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出人[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1-28
【实施时间】 2010-0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27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表彰2009年度“优秀报刊审读单位”、“优秀报刊审读员”、“优秀报刊审读报告”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新闻出版总署颁布实施《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以来,各地进一步加强了报纸期刊审读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对提高报刊出版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广大报刊审读员工作兢兢业业、尽职尽责,造就了一支政治敏锐、业务过硬、责任心强、有较高素质的专兼职审读队伍。一大批报刊审读报告内容充实,观点鲜明,及时发现报刊存在的问题,为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提供了有益参考。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把报刊审读工作进一步引向深入,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对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等30家报刊审读单位、李强等60名同志、《报刊应注重抵制低俗之风工作的实际效果》等43篇审读报告予以表彰。
  
  希望各地报刊审读单位、报刊审读工作者以这些先进典型为榜样,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审读工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创新意识,扎实开展报刊审读工作,促进我国报刊业持续健康繁荣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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