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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安监总应急[2010]13号
【颁布时间】 2010-01-22
【实施时间】 2010-01-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28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中央企业:
  
  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基础力量,是安全生产应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自然灾害等其他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的重要力量。为深入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基层安全生产应急能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建设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以安全生产专业应急队伍为骨干、以兼职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安全生产应急志愿者队伍等其他应急力量为补充,建设覆盖所有县(市、区)、街道、乡镇的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体系;坚持统筹规划,各负其责,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建设与本地、本企业安全生产需要相适应的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坚持以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队伍建设为重点,以处置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为主业,努力拓展抢险救灾服务功能,建设“一专多能”的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坚持依靠科技进步,依靠专业装备,依靠科学管理,内练素质、外树形象,不断提高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整体水平。
  
  (二)建设目标。通过三年的努力,重点县(市、区)和高危行业大中型企业全部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救援指挥机构,其他县(市、区)以及所有社区、街道、乡镇和小型企业都有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县(市、区)、社区、街道、乡镇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或确定本地有关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业骨干应急队伍;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大中型企业普遍建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兼职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并与邻近专业应急队伍签订救援协议;安全生产专业应急队伍与其他应急队伍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进一步健全,社会安全生产应急志愿者队伍服务进一步规范,基本形成由专业队伍、辅助队伍、志愿者队伍构成的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体系和“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基层安全生产应急工作机制,预防和处置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明显提高。
  
  二、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体系建设
  
  (一)加强安全生产专业应急队伍建设。按照建设目标要求,大中型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企业应当依法建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其中矿山救护队必须按照相关建设标准取得相应的资质)。各地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分布情况和企业专职应急队伍的建立情况,采取依托企业专职应急队伍或独立组建的方式,建立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骨干应急队伍,以满足本行政区域预防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需要。地方要为骨干应急队伍配备先进适用装备,给予政策扶持,确保其健康持续发展。基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交通、铁路、质检、电力、建筑等部门建设基层专业应急队伍,建立和完善区域专业联防体系。各地要将矿山医疗救护体系建设纳入本地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之中,同步规划、同步建设。要依托本地大中型矿山企业医院建立矿山医疗救护骨干队伍,并督促指导矿山企业加强医疗救护队伍建设,将矿山医疗救护网络延伸到每一个矿山企业直至井(坑)口、车间,进一步完善三级矿山医疗救护网络。
  
  (二)强化兼职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未明确要求建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队伍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兼职应急队伍或明确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专职安全生产应急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本行政区域没有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企业的地方,要加强其他专业安全生产兼职应急队伍建设,或整合本行政区域应急救援力量组建安全生产兼职应急队伍,或依托本行政区域综合应急队伍充实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以满足本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险时,兼职应急队伍应充分发挥就近和熟悉情况的优势,在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下开展先期处置,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参与抢险救灾、人员转移安置、维护社会秩序,为专业应急队伍提供现场信息,引导专业应急队伍开展救援工作,并配合专业应急队伍做好各项保障,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善后处置、物资发放等工作。平时,兼职应急队伍应发挥信息员作用,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协助做好预警信息传递、灾情收集上报和评估等工作,参与有关单位组织的隐患排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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