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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高检办发[1995]40号
【颁布时间】 1995-10-25
【实施时间】 1995-10-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2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执行高检院《关于抗诉案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通知》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抗诉案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通知》(高检发[1995]15号)下发以后,各地在执行通知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按照上诉程序提出的抗诉,由支持抗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由作出抗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三、省、区、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支持抗诉或者作出抗诉决定时,由省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四、专门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1995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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