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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号
【颁布时间】 2010-01-06
【实施时间】 2010-01-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0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号――关于更正部分已公布的商品归类决定

[接上页]

  根据随根据海关化验报告,第一种产品是以酒花为原料用液态二氧化碳萃取而得的酒花提取物,主要含香叶烯、蒎烯、蛇麻酮(β-酸)等组分,所含其他植物物质很少,符合《税则注释》中品目33.01的条文注释。因此,该商品应归入税则号列3301.2990。第二、三种产品是在液态二氧化碳提取物的基础上进行加工制成的产品,由于这两种商品已经过脱香、成盐以及异构化等处理,超出了第三十三章的定义范围。两种商品的用途为加入啤酒中增加啤酒的苦味,属于专用于啤酒工业的制品,符合税目21.06注释的有关规定,故应归入税目21.06项下。
  
  修订内容:1、将“归类决定”字段中的“根据随根据海关化验报告” 修改为“根据海关化验报告”
  
  2、将“商品税则号列”字段中的“3301.2990或31.06”修改为“3301.2990或21.06”。
  
  
  
  修订原因:文字错误。
  
  
  
  6
  
  Z2006-0187
  
  2006年11月22日
  
  3403.9100
  
  合成脂
  
  Neopristol EWK
  
  
  
  成分为2甲基戊烯2,4二醇,9十八(碳)烯酸,羟基1,2乙二醇硫醇聚合物,磷酸,C12-15烷基酯,1,2乙二醇硫醇聚合物-羟基,羟基单(烷基化不饱和C8-18,C18)磷酸醚等。用于柔软度要求较高的服装革、沙发革的鞣制。该商品由合成脂肪酸加脂剂、表面活性剂等成分组成,用在皮革加工过程中的中和加脂阶段,可单独使用或同其他阴离子型或非离子型加脂剂配合使用。该商品能够分散皮内天然油脂的分布,使其分布更均匀,与其他类型加脂剂搭配使用,能加强加脂效果,使皮革手感更丰满。
  
  该商品配方中虽然不含矿物油或其他脂肪物质,但从其成分看,属于一种阴离子型合成加脂剂。根据《税则》归类总规则一,“合成脂”应归入税则号列3403.9100。
  
  修订内容:将本决定中 “商品描述”字段中的“用于柔软度要求较高的服装革、沙发革的鞣制”一句删除。
  
  
  
  修订原因: “用于柔软度要求较高的服装革、沙发革的鞣制”一句与另一句“用在皮革加工过程中的中和加脂阶段”互相抵触,故需修改。
  
  
  
  7
  
  Z2006-0195
  
  2006年11月22日
  
  第37章 
  
  医用塑料胶片
  
  Kodak film of DVB
  
  
  
  该商品为一种干式激光胶片,是通过干式激光影机直接打印成像,其成像全过程免除了传统的化学套药冲洗,是一次成像的胶片。主要用于CT机和核磁共振仪器上。胶片尺寸:35厘米×43厘米。
  
  “直接成像胶片”用于柯达Dry Veiw干式成像系统,采用光学系统,非接触式地通过红外激光使含有卤化银的直接成像胶片感光而形成潜影,然后再通过加热系统使之在胶片上直接成像。直接成像胶片是含卤化银涂层的感光胶片,它的成像原理完全不同于热敏像;取代了传统胶片曝光后的定影、显影和冲洗等过程。无需暗房操作,无需化学药液及湿性洗片机。产品是用于诊断的医疗影像胶片。该商品需经红外激光照射,符合《税则》第三十七章章注二“摄影”的定义。该商品形成潜影后需加热成像,不符合第三十七章中关于“一次成像感光胶片”的规定,因此不能作为一次成像胶片归类。根据《税则》归类总规则一,“直接成像胶片”应根据其规格尺寸归入第三十七章相应税号。
  
  修订内容:将本决定中 “商品描述”字段中的“是一次成像的胶片”一句删除。
  
  
  
  修订原因:本归类决定最后认定该商品不能作为“一次成像的胶片”归类,故原商品描述不准,需修改。
  
  
  
  8
  
  Z2006-0249
  
  2006年11月22日
  
  3901.9020;3901.1000
  
  线性低密度聚乙烯
  
  LLDPE
  
  
  
  “线性低密度聚乙烯”有两种,一种为型号ELITE5220G,为线性低密度聚乙烯;另一种为型号DOWLEX2036P,为低密度聚乙烯,α烯烃在红外光谱图中特征不明显。两者外观均为白色胶粒,比重均小于0.94。
  
  第一种商品中聚乙烯含量少于95%,属于乙烯与α烯烃的共聚物,根据《税则》第三十九章注释四及子目注释一,应归入税则号列3901.9020。第二种商品中聚乙烯含量大于95%,已构成均聚物。根据《税则》归类总规则一及第三十九章子目注释一,应归入税则号列3901.1000。
  
  修订内容:将本决定中 “归类决定”字段中两处“聚乙烯含量”修改为“乙烯单体含量”。
  
  
  
  修订原因:部分语言不准确。
  
  
  
  9
  
  Z2006-0356
  
  2006年11月22日
  
  5503.9000
  
  玉米纤维
  
  
  
  聚乳酸纤维
  
  “玉米纤维”为以玉米发酵制得的乳酸为原料,经过聚合形成有机聚合物(聚乳酸)后纺丝制得的未梳短纤维。
  
  从制备过程可知,该商品制备的原料为玉米发酵而得的乳酸,又称2羟基丙酸,并非天然有机聚合物,不符合《税则注释》中第五十四章关于“人造纤维”的解释;该商品实为以乳酸为有机单体经聚合后纺丝制得的纤维产品,符合《税则注释》第五十四章章注一对“合成纤维”解释,因此该商品属于合成纤维,根据《税则》归类总规则一,商品“玉米纤维”应归入税则号列5503.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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