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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文字号】 浙安委办明电[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28
【实施时间】 2010-0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0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近日,陕西、安徽接连发生两起较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共造成13人死亡、10人受伤。1月21日,我省宁波振华烟花信号有限公司在清理混药工房时发生一起火药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1月10日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金华永康市舟山镇因烟花燃放不当同日分别致1 人死亡,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非常严峻。为彻底杜绝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平安、祥和的新春佳节,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0〕5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抓好烟花爆竹生产安全
  
  近几年,由于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我省烟花爆竹生产安全形势较好,没有发生人员死亡故事,思想上有所放松,出现了麻痹松懈苗头,最终导致事故发生。为此,要求各生产企业,必须时时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坚决杜绝企业超能力生产和突击生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生产安全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责任,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高度重视,强化领导,落实责任。
  
  二、进一步抓好经营和燃放环节的安全
  
  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要守法经营,严把烟花爆竹进货质量关,杜绝经销非法产品和质量不合格产品,要严格遵守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制度,认真粘贴登记标签和产品标签,确保产品可有效追溯。禁止零售经营者经销A级产品,批发企业经销的A级产品,只能由具有专业燃放资格人员燃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质量合格、安全有保证的烟花爆竹产品投放市场,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放得开心。
  
  三、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集中宣传烟花爆竹管理法规、技术标准和燃放常识,教育和引导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依法、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要教育广大消费者从合法渠道购买烟花爆竹,正确燃放烟花爆竹。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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