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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第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根据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中央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意见》(甘治工发〔2009〕1号)。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上要求,做好我省卫生系统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抓紧启动排查工作 各市、州卫生局和厅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在全省卫生系统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干卫规财发〔2009〕333号)要求,在组织成立专项 治理工作机构、研究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同时,务必尽快将排查阶段的工作安排下去,抓紧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二)明确排查工作责任 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级医疗卫生机构的自查和抽查工作。2008年以来涉及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立项、在建、竣工的建设项目,是此次排查的重点。中央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省、市、县三级分别负责对本级实施的5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项目进行重点排查,仅指投资额下限,没有上限限制。省上要求,县级还要对本级实施的5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全面自查。省卫生厅将对厅直单位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排查工作中,要切实加强对排查重点的自查和检查,严格执行中央和。省上确定的自查标准,突出工程项目决策、环境影响评价、土地矿业权审批和出让、城乡规划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工程建设实施和质量管理、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等重点环节,对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查制度、查程序、查资金、查质量、查举报,切实找准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认真组织重点抽查 省、市、县三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不低于排查项目数20%的比例,对本级和下级自查的项目统一组织进行抽查,特别是对审计中发现问题或信访反映较大的项目,必须重点进行检查。要统筹安排,加快进度,坚持边自查边抽查,及时发现和解决自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严格实行排查工作责任制,对自查、检查不认真或弄虚作假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确保自查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四)做好总结上报工作 负责排查工作各单位在进行排查时,应认真填写《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项目排查表》(附件1)。排查工作结束后,要对排查工作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总结并形成工作报告,准确填写《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情况统计表》(附件2),逐级汇总上报。各市、州卫生局和厅直单位在2010年2月25日前将本地、本部门和本系统的排查报告和统计表报省卫生厅规划财务处。同时,排查单位根据排查情况认真填写《甘肃省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排查工作台帐》(附件4),负责保管,并接受检查。 (五)严肃核查违纪违法线索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厅直单位的纪委,要对本地、本部门受理和上级转来的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的信访举报件,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查处,准确填写《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附件3),于每季度结束前一周,将统计情况报省监察厅驻省卫生厅监察室。 省卫生厅规划财务处:夏彦广 周德英 电话:(0931)4818218传真:(0931)4818105 电子邮件:gswsgcc@126.com 省监察厅驻省卫生厅监察室:程艳群 电话:(0931)4818121传真:(0931)4818121 电子邮件:gswstjjz@163.com 附件:1.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项目排查表 2.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情况统计表 3.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 4.甘肃省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排查工作台帐 二0一0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1: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项目排查表 填表单位:(公章) 序号 工程项 目名称 投资总额(万元) A工程项目决策 B环境影响评价 C 土地、矿产权审批和出让 D城乡规划管理 E招标投标活动 F工程建设实施和质量管理 G物质采购和资金 安排使用 A1 A2 A3 A4 A5 B1 B2 B3 B4 C1 C2 C3 C4 C5 C6 D1 D2 D3 D4 D5 D6 E1 E2 E3 E4 E5 E6 F1 F2 F3 F4 F5 F6 G1 G2 G3 G4 G5 G6 是否未批先建 是否存在违规审批 其它问题 发现问题数 纠正问题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