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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字号】 工信厅人[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1-01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2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批复同意换届后,部管社团召开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会后向人事教育司提交换届报告及相关材料,经人事教育司审核后,社团到民政部办理换届备案登记。
  
  部管社团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人事教育司审核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并应在批准期限内完成换届。
  
  第十条 负责人管理。部管社团及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岁,任职期限不得超过两届。
  
  在职公务员原则上不得兼任社团领导职务(含分支机构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在社团中兼任领导职务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社团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年度检查。部管社团年检前需将年审材料报人事教育司,经人事教育司会同财务司等相关司局初审后,统一报民政部。
  
  人事教育司年初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公布当年应换届社团、年检社团名单,年末公布社团换届和年检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 党建工作。部管社团应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凡专职及驻会工作人员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成立党的基层组织,自觉接受上一级党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 财务管理。部管社团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和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加强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部管社团须合法取得活动经费和收入。
  
  部管社团应对各分支(代表)机构和内设部门的财务进行严格管理,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十四条 部管社团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人事教育司及相关司局报告。重大事项包括: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部管社团工作的重要批示;举办的在行业内有重要影响的国内外会议、活动等;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等。
  
  每年年底前,部管社团向人事教育司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须包括所有分支(代表)机构当年业务开展情况,下一年度工作安排须包括分支(代表)机构增撤计划等。
  
  第十五条 部管社团开展活动,拟冠以“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支持单位、主办单位等情况的,应在活动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不得冠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司(局)”作为支持单位、主办单位。
  
  第十六条 社团开展业务活动和对外宣传应当使用登记注册的名称全称,不得冠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字样。
  
  第十七条 社团应加强对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分支机构对外联络和开展活动时,名称应当使用注册登记的全称,业务活动要符合社团章程的规定,其财务、资产应当纳入社团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社团应当加强对所办公开出版物及内部刊物的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部管基金会等其他社团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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