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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邮政局
【颁布时间】 2010-01-01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2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邮政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邮政行业标准的管理,有序开展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邮政行业标准是指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邮政行业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服务要求和管理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第三条 下列内容应当制定为行业标准:
  
  (一)行业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标识、文件编写格式等技术语言;
  
  (二)邮政普遍服务的服务质量、服务设施以及安全管理等要求;
  
  (三)快递业务的服务质量、安全管理以及相关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等要求;
  
  (四)行业通用设备、车辆及用品用具的技术要求以及检测方法等;
  
  (五)其他需要制定为行业标准的。
  
  第四条 邮政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五条 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依法报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国家邮政局是邮政行业标准的主管部门,政策法规司负责邮政行业标准的归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和相关管理制度;
  
  (二)组织建立行业标准体系,拟订行业标准化发展规划;
  
  (三)组织年度行业标准项目的制修订工作;
  
  (四)组织行业标准的审批发布工作;
  
  (五)归口管理行业标准的学习和培训工作,并对标准实施进行指导,协调处理标准化的有关问题;
  
  (六)组织行业标准的复审工作;
  
  (七)组织提出有关国家标准的建议;
  
  (八)组织对国际标准化动态的跟踪研究工作,参加相关国际标准化活动。
  
  第七条 国家邮政局其他司局的标准化工作,主要包括:
  
  (一)根据需要,提出年度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
  
  (二)参与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对起草单位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遇到的业务问题进行指导;
  
  (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标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参与协调处理标准化的有关问题。
  
  第八条 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应指定机构和人员,组织完成本地区的邮政业标准化工作。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和相关管理制度;
  
  (二)根据本地区需要,提出年度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
  
  (三)组织本地区有关部门和人员参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四)负责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本地区的培训、宣贯和实施工作,并依法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按照国家邮政局部署,协调处理本地区标准化的有关问题。
  
  第九条 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负责邮政行业国家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等工作。经国家邮政局委托,负责邮政行业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其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遵照标委会的有关章程执行。
  
  第十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和相关生产企业等应充分发挥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主要包括:
  
  (一)根据本单位需要,提出年度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
  
  (二)参与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三)协助完成相关标准的调研工作;
  
  (四)负责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在本单位的培训、宣贯和实施工作;
  
  (五)组织开展企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三章 标准项目的立项
  
  第十一条 邮政行业标准项目包括行业标准的制修订项目和标准化研究课题。
  
  第十二条 邮政行业标准化研究课题的范围,主要包括:标准化方针政策研究;标准体系研究;标准化发展规划研究;标准化基础理论和基本方法研究;重要标准制定的预先研究;标准实施与实施监督研究;国际、国外标准化工作方法及发展动向的研究。
  
  第十三条 对于邮政行业中尚在发展的某项技术,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具有标准化价值,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项目;或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万国邮政联盟以及其他国际组织技术报告的项目,可以制定邮政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第十四条 国家邮政局各司局、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相关企业等,可根据标准体系、标准化发展规划和业务发展等需要,提出年度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立项建议。
  
  第十五条 国家邮政局政策法规司对各单位提出的立项建议进行汇总、整理,报局批准后,负责与标准起草单位协商标准项目委托事宜。起草单位按照合同条款执行标准制修订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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