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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旅游局
【发文字号】 旅办发[2010]83号
【颁布时间】 2010-01-01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2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旅游局关于推荐“全国优秀导游员”人选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开展2010年全国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年活动,加强导游队伍建设,提升旅游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培育导游员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弘扬先进,倡导爱岗敬业、积极奉献的从业精神,国家旅游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表彰一批 “全国优秀导游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持有导游证或讲解员证,从事导游讲解工作一般在三年以上,导游讲解服务时间每年不少于100个工作日,在导游工作中有先进事迹或突出成绩,能够代表本省(区、市)导游先进水平和良好形象的导游员,可列为“全国优秀导游员”的推荐范围。
  
  二、推荐人选应具备的条件
  
  (一)思想道德素质好。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信誉好。
  
  3、认真执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为游客提供热情周到的优质服务。
  
  (二)导游业务能力强。
  
  1、导游专业功底扎实,刻苦钻研业务,有创新精神。
  
  2、知识面宽,熟悉各相关景区点的自然文化历史背景,导游技能技巧熟练,语言生动、文明。
  
  3、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强的应变能力、协调能力和处置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突出。
  
  1、工作勤奋,表现出众,有先进事迹。
  
  2、执行重大任务表现突出,完成任务好。
  
  3、获得过相关技能称号或有关方面的表彰。
  
  三、表彰奖励
  
  对被授予“全国优秀导游员”称号的人员,国家旅游局将颁发相应证书,在全国范围通报表彰,并组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其事迹,同时给予导游等级考核中加10分的奖励一次(两年内有效)。
  
  四、其他事项
  
  (一)推荐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走群众路线。借助此次推荐过程,在行业内开展树典型、学先进的教育活动,促进导游员队伍的全面建设。
  
  (二)推荐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负责,原则上按本辖区内持导游证总人数0.5‰的比例推荐“全国优秀导游员”。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将推荐工作与今年开展的导游大赛活动有机结合起来。
  
  (三)国家旅游局将对各省级旅游局推荐的“全国优秀导游员”人选进行审核,在行业内和全社会公示后最终审定,并通报表彰。
  
  (四)请于2010年8月31日前,将书面推荐材料报送国家旅游局人事司。书面材料包括推荐工作报告一份和《全国优秀导游员推荐表》一式三份。
  
  五、联系方式
  
  国家旅游局人事司劳动工资处
  
  地址及邮编: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甲九号 100740
  
  联系人:江泓 刘琳琳
  
  电话:65201927 65201931
  
  传真:(010)6520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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