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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对于部分通过维修加固、翻建可以排除安全隐患的国有公房危房改造项目,各区、县(市)政府应按照“业主自愿申请,确保房屋安全,严格控制成本,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进行申报,并组织有资质的单位制订改造方案,予以实施。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危险房屋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上来,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细化工作方案,抽调责任心和工作能力强的人员及业务技术骨干充实完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积极推进辖区危改工作,切实把危房改造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努力做到“群众满意、社会满意”,确保辖区危改任务全面完成。国有公房危房住户、业主、主管部门及辖区政府一定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危房改造工作。对在国有公房危房改造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危房改造工作不认真、改造方案和属地安全责任落实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市国有公房危房改造工作要实行“阳光操作”,做到基本情况、改造方式等信息公开,并在危改项目所在地社区和专门的互联网站进行公示,群众意见、监督和建议可通过网络、信件及电话等方式反馈至各级政府部门。 (三)本实施意见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