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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市、县粮食局,省农垦总局粮食局,哈尔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为认真贯彻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出库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0〕7号)精神,做好我省库存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工作,省局结合实际制定了《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出库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 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出库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省库存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工作顺利进行,打击竞价销售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保持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的基本稳定,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出库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0〕7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检查时间 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至2010年3月1日,组织一次专项监督检查,此后要加强日常检查。 二、检查对象 检查对象为国家政策性粮食(包括最低收购价和国家临时存储等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竞买国家政策性粮食企业及哈尔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三、检查内容 (一)承储企业是否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及时组织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是否存在设置障碍或以各种借口拖延出库进度现象。买卖双方是否按交易细则和合同约定及时交割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二)承储企业是否在国家政策性粮食交易细则规定的有关费用之外,向买方额外收取或索要其他费用。 (三)承储企业和竞买企业国家政策性粮食统计账务的处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四)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过程和企业交易行为是否符合交易规则,是否存在收储库点购买本库国家政策性粮食、出现“转圈粮”等违法违规、违反政策及交易细则等问题。 四、组织方式 (一)各有关市(地)、县(市)粮食局根据国家对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出库工作的要求、规定以及本实施方案,负责对辖区内所有政策性粮食出库情况的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管。 (二)省局负责对哈尔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承办的政策性粮食交易活动进行检查。 (三)省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市、县开展专项检查的情况进行督查,并适时组成工作组对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承储企业出库情况进行巡查、抽查,并对各地开展检查的情况进行督查。 五、有关要求 (一)充分认识抓好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出库监管工作的重要性。有关市、县粮食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着力查找和解决粮食销售政策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将此项工作作为本阶段粮食监督检查工作的重点。通过对政策性粮食交易过程和合同履约情况的检查,规范交易行为,严格交易管理,确保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顺利进行。 (二)强化沟通协调机制。省局与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买方、卖方和交易市场等不同层面座谈会,分析交易、交割、出库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加以解决。各有关市、县粮食局也要加强与中储粮有关机构和哈尔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的信息沟通,进一步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各承储企业粮食出库进度,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督促本地承储企业按出库计划和相关要求及时出库。 (三)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向社会公布省局和本单位举报电话(省局举报电话:0451-53609714),认真受理举报、投诉,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对违反规定,恶意拒绝、阻挠竞价销售出库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对违反交易规则进行非法交易、囤积倒卖、破坏流通秩序的,由省局提请当地工商部门查处。 (四)加强对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情况的分析汇总。本方案实施后,哈尔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要对以后每一批次(指安排集中竞价销售和网上挂牌销售)竞价销售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并将汇总情况于集中竞价交易结束后的下周五前(非工作日顺延)报省局法规监督处和调控处备案。对超过规定时间未出库的承储企业的有关情况也要一并分析汇总报送。 (五)认真总结,及时报告。本次专项监督检查结束后,有关市、县粮食局要认真总结,市(地)粮食局要形成本地区工作报告,于3月20日前报省局法规监督处(电子信箱:fgjdc@126.com)。日常检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报告。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