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7号
【颁布时间】 2010-01-21
【实施时间】 2010-0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5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10修正)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90年4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月6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月21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并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7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召开会议、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的根本准则是,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反映全市人民的意志,接受全市人民的监督。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必要时,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举行秘密会议,由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的意见后决定。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并经批准。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于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发给代表。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可以组织代表围绕会议准备审议的重要议题进行视察。
  
  第十一条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举行前,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向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经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公布代表名单。
  
  市人民代表大会其他各次会议举行前,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代表出缺和补选的情况。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人数较多的代表团可以分设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代表团提出议案、质询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举行前,各代表团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主席团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人数最多不超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十分之一。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