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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颁布时间】 2010-01-29
【实施时间】 2010-0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5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2010年交通运输法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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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完善执法监督机制
  
  一要深化交通行政执法公示制。要全面推进阳光执法,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执法窗口等,将交通行政执法过程中,涉及相对人权利、义务和执法的内容、依据、操作程序、工作规范、廉政纪律以及监督措施向社会公示,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要作公示的重点内容全面公开,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二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要进一步建立动态的执法依据梳理机制、清晰的职权分解机制、科学的评议考核机制。重点要加强执法责任追究的落实。凡发生重大责任的错案要进行通报,要依法追究错案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执法人员个人要追究相应行政、法律责任。
  
  三要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要在治理公路三乱快速反应机制的基础上,在各级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制和纪检、监察等工作机构中明确一批专、兼职执法监督员,构建省市县三级联网的执法监督网络。要坚持领导干部带队明查暗访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
  
  四要高度重视化解行政争议工作。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对各类行政争议及投诉,要积极引导,善于协调,将社会矛盾和行政争议及时化解在基层,尽最大限度减少因行政争议引发的越级上访和群体性上访事件。
  
  五、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
  
  依法行政、建设法治交通是交通所有部门职责内的大事。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本部门的工作负总责。要把依法治交作为领导交通工作基本出发点,加强组织、协调,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领导机制,法制机构要切实担负起统筹协调的责任,其他各部门都要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为他们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在机构设置、高素质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等方面创造必要的条件。交通法制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为交通立法、行政决策、处理矛盾、解决难题出谋献策,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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