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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质量技监局、工商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66号),确保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等各项活动规范有序, 经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公安厅、省质量技监局、省工商局共同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烟花爆竹执法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春节烟花爆竹销售旺季为重点,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和《浙江省烟花爆竹管理办法》要求, 强化各地、各职能部门监管责任,明确并细化应对措施,从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等各个环节着手, 突出对烟花爆竹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治理,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平安、祥和的节日。 二、检查内容 (一)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1.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对非法生产活动要从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原料来源和烟花爆竹产品销售等方面进行检查,做到发现一家,坚决查处一家。 2.加大对非法经营及其储存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烟花爆竹市场的监督检查,坚决打击非法市场,对查处的非法产品要追查产品来源。对合法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非法活动的,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直至吊销有关证照。 3.加大对非法违规运输的查处力度,严肃处理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 (二)规范生产经营企业行为 1.规范经营单位行为。严格检查批发经营企业执行流向登记管理制度等情况,重点检查批发、零售经营单位商品登记标签和产品标签执行情况,在源头上阻止非法产品流入市场。加大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控制零售场所烟花爆竹存放数量,严防零售单位从事批发活动。检查经营单位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从业人员培训证是否齐全、一致、有效。 2.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督。严格核查企业建立和落实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购买、保管、领用、销售等安全管理制度情况,坚决查处超能力、超许可范围、超药(物)量标准、超定员组织生产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的“四超一改”行为。 3.核查生产经营企业落实烟花爆竹产品及黑火药等爆炸性原材料道路运输安全有关管理情况。对无证运输、违反许可事项运输和不按规定回交核销运输许可证件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4.做好退出生产领域企业的监管。对退出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防止“明关暗开”或违法藏匿黑火药等爆炸性原材料、转移生产场所等行为。 (三)开展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流通领域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依法监督检查工作,坚决杜绝假冒伪劣产品流入我省市场,特别要坚决杜绝生产企业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行为。对查获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单位进行通报、媒体曝光。 (四)落实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 1.切实加强焰火晚会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审批管理,严格对燃放作业方案的安全审查,督促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2.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的禁放、限放等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依法查处非法燃放行为。 三、联合执法形式和时间安排 (一)联合执法形式。各市、县(市、区)要组织安全生产监管、公安、质量技监、工商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小组,开展执法检查。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公安厅、省质量技监局、省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将组成联合执法检查小组,对各地联合执法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 (二)联合执法时间安排。联合执法行动检查时间为自即日起至2010年2月28日。省联合检查组将于2010年2月上旬赴各地开展检查。具体检查时间,由组长单位另行通知。 四、省联合执法检查组分组 为保证联合执法行动取得实实在在效果,省级联合执法将组织四个检查小组。具体分组和检查地区安排如下: 第一组组长单位: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成员:李公杭(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吴晓炯(省质量技监局)、叶煜(省公安厅)、陈三强(省安全生产监管局)、邹衡(省烟花爆竹分会) 检查地区:杭州市、湖州市、嘉兴市 第二组组长单位:省公安厅 成员:韩丰平(省公安厅)、张磊(省质量技监局)、王金永(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张介晶(省烟花爆竹分会) 检查地区:宁波市、绍兴市、舟山市 第三组组长单位:省质量技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