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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的决定》,由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9年11月11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1月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月9日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年11月11日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1月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沈阳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废止案》,决定自2010年3月1日起废止《沈阳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