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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10-01-08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6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态文明,是指以尊重和维护自然为前提,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的经济社会发展形态。
  
  第三条 本市以建设生态观念浓厚、生态环境良好、生态产业发达、文化特色鲜明、市民和谐幸福、政府廉洁高效的生态文明城市为发展目标。
  
  第四条 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城乡统筹、统一规划、创新机制、政府推动、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施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实施生态文明城市总体规划、生态功能区划;
  
  (二)制定、实施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
  
  (三)制定、实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政策措施;
  
  (四)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实施绩效考核;
  
  (五)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协调推进机制。
  
  县、乡级人民政府领导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负责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有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权利和义务,依法承担违反生态文明建设行为规范的法律责任,有权检举和依法控告危害生态文明建设的行为。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为实现公众的生态文明建设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供有效保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障机制和措施
  
  第八条 编制、实施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划定生态功能区,应当贯彻生态文明理念,明确建设发展目标,发挥资源优势,体现区域环境特色,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严格保护生态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生态环境改善。
  
  划定生态功能区,应当具体规定优化开发区、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的范围及规范要求,科学确定片区功能定位与发展方向。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划定的生态功能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九条 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应当包括基础设施、生态产业、环境质量、民生改善、生态文化、政府责任等指标,体现生态优先,并与公众满意度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需要、实施进度相适应。
  
  第十条 制定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和目标责任制,应当突出下列内容:
  
  (一)经济社会发展约束性指标;
  
  (二)水污染防治及饮用水水源保护;
  
  (三)水土流失防治及林地、绿地保护;
  
  (四)大气污染防治及空气质量改善;
  
  (五)噪声污染防治及声环境质量改善;
  
  (六)公众反映强烈的其他生态环境问题。
  
  第十一条 生态文明建设资金,采取政府、企业投入和社会融资等方式多元化、多渠道筹集。
  
  涉及民生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等公益性项目,应当主要由财政资金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可再生能源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鼓励发展低能耗、高附加值的高新技术产业、现代生态农业、现代服务业和特色优势产业,推进发展循环经济、实施清洁生产和传统产业升级改造,优化产业结构。
  
  禁止新建、扩建高能耗、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的项目,禁止采用被国家列入限制类、淘汰类的技术和设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制定、公布本区域内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产品限期淘汰计划并组织实施。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计划限期淘汰。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建设开发决策或者审批建设项目,应当优先考虑自然资源条件、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和保护水平,以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已经批准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为依据。
  
  下列建设项目,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引进和批准: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不符合环保要求的;
  
  (三)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的;
  
  (四)不符合生态功能区划的。
  
  第十四条 实行区域限批制度。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不按期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产品,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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