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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5-06-20
【实施时间】 1995-06-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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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有关条款
  
    (1963年4月24日订于维也纳)
  
  第三十六条  与派遣国国民通讯及联络
  
  一、为便于领馆执行其对派遣国国民之职务计:
  
  (一)领事官员得自由与派遣国国民通讯及会见。派遣国国民与派遣国领事官员通讯及会见应有同样自由。
  
  (二)遇有领馆辖区内有派遣国国民受逮捕或监禁或羁押候审、或受任何其他方式之拘禁之情事,经其本人请求时,按受国主管当局应迅即通知派遣国领馆。受逮捕、监禁、羁押或拘禁之人致领馆之信件亦应由该当局迅予递交。该当局应将本款规定之权利迅即告知当事人。
  
  (三)领事官员有权探访受监禁、羁押或拘禁之派遣国国民,与之交谈或通讯,并代聘其法律代表。领事官员并有权探访其辖区内依判决而受监禁、羁押或拘禁之派遣国国民。但如受监禁、羁押或拘禁之国民明示反对为其采取行动时,领事官员应避免采取此种行动。
  
  二、本条第一项所称各项权利应遵照按受国法律规章行使之,但此项法规规章务须使本条所规定之权利之目的得以充分实现。
  
  第三十七条  关于死亡、监护或托管及船舶毁损与航空事故之通知
  
  倘接受国主管当局获有有关情节,该当局负有义务;
  
  (一)遇有派遣国国民死亡时,迅即通知辖区所及之领馆;
  
  (二)遇有为隶籍派遣国之未成年人或其他无充分行为能力人之利益计,似宜指定监护人或托管人时,迅将此项情事通知主管领馆。惟此项通知不得妨碍接受国关于指派此等人员之法律规章之施行。
  
  (三)遇具有派遣国国籍之船舶在接受国领海或内河水域毁损或搁浅时,或遇在派遣国登记之航空机在接受国领域内发生意外事故时,迅即通知最接近出事地点之领馆。
  
  附件三:  参加“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国家名单
  
   (截止1995年6月)
  
  亚 洲
  
  中 国塞浦路斯印 度
  
  伊 朗伊拉克 约 旦
  
  科威特老 挝 黎巴嫩
  
  尼泊尔阿 曼 巴基斯坦
  
  菲律宾土耳其 叙利亚
  
  塞舌尔不 丹 孟加拉
  
  韩 国朝 鲜 日 本
  
  印度尼西亚
  
  非 洲
  
  佛得角阿尔及利亚贝宁
  
  埃 及扎伊尔吉布提
  
  马拉维阿联酋赤道几内亚
  
  加 蓬加 纳尼日尔
  
  尼日利亚 卢旺达塞内加尔
  
  索马里突尼斯喀麦隆
  
  布基纳法索莱索托坦桑尼亚
  
  斐 济马达加斯加马 里
  
  毛里求斯 摩洛哥肯尼亚
  
  多 哥莫桑比克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欧 洲
  
  奥地利比利时英国
  
  南斯拉夫 冰 岛梵蒂冈
  
  捷克斯洛伐克 意大利列支敦士登
  
  卢森堡挪威 波 兰
  
  葡萄牙罗马尼亚 西班牙
  
  瑞 士瑞 典丹 麦
  
  芬 兰法 国德 国
  
  希 腊爱尔兰
  
  南北美洲
  
  苏里南汤 加厄瓜多尔
  
  萨尔瓦多 危地马拉 圭亚那
  
  洪都拉斯 牙买加墨西哥
  
  巴拿马秘 鲁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古 巴美 国阿根廷
  
  玻利维亚 巴 西智 利
  
  哥伦比亚 哥斯达黎加尼加拉瓜
  
  巴拉圭乌拉圭委内瑞拉
  
  加拿大
  
  大洋洲
  
  澳大利亚 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
  
  基里巴斯 图瓦卢
  
  参加签字但未获其本国立法机构批准的国家
  
  中 非以色列刚 果
  
  利比里亚科特迪瓦
  
  附件四: 中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领事条约中
  
   关于死亡、拘留、逮捕通知时限表
  
  ┌──┬───────────────┬───────┬───────┐
  
  ││ │ │ │
  
  │顺序│ 已签订领事条约的国家│生效日期 │ 通知时限│
  
  ││ │ │ │
  
  ├──┼───────────────┼───────┼───────┤
  
  │1  │美 国│ 1982.2.18  │ 4 天 │
  
  ├──┼───────────────┼───────┼───────┤
  
  │2  │  南斯拉夫  │ 1982.11.26 │  尽快通知  │
  
  ├──┼───────────────┼───────┼───────┤
  
  │3  │波 兰│ 1985.2.21  │ 7 天 │
  
  ├──┼───────────────┼───────┼───────┤
  
  │4  │朝 鲜│  1986.7.2  │ 7 天 │
  
  ├──┼───────────────┼───────┼───────┤
  
  │5  │匈牙利│ 1986.11.28 │ 7 天 │
  
  ├──┼───────────────┼───────┼───────┤
  
  │6  │  蒙  古│  1987.2.7  │ 7 天 │
  
  ├──┼───────────────┼───────┼───────┤
  
  │7  │苏 联│ 1987.4.16  │ 7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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