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兰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兰政发[2010]11号
【颁布时间】 2010-01-29
【实施时间】 2010-0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6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和在林区周边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中央、省属在兰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护林防火工作,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兰州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和在林区周边燃放烟花爆竹等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孔明灯也称许愿灯,是指以固体酒精或其它可燃物为燃料,利用热气球原理形成上升动力的一类易燃物品。在燃放过程中极易引发火灾事故,尤其对森林资源安全形成严重威胁。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市区和林区周边地带,特别是南北两山绿化规划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
  
  三、为了确保全市森林资源安全,各单位和全体市民要严格执行《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限放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兰政发〔2009〕1号)的规定,严禁在林区周边,特别是在南北两山绿化规划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四、对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和在林区周边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由各级公安、城管行政执法、安监、工商、质监等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个人对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以及在林区周边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有关部门要认真受理并及时处理群众举报。
  
  六、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举报电话: 
  
  市公安局:110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48185184818514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105114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2365
  
  市南北两山环境绿化工程指挥部:8368119
  
  市森林公安局:8247188
  
  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2131679
  
  
兰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