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
【颁布时间】 2010-01-2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6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西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79号)

  
  《江西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已经2009年12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新雄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一日

  
  
江西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格式条款,是指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
  
  商业广告、通知、声明、须知、店堂告示、说明、凭证等,其内容符合要约和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格式条款进行监督,对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格式条款的监督工作,及时处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对本行业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规范和指导,协助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格式条款进行监督。
  
  第五条 经营者制定和使用格式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第三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鼓励经营者参照相关合同示范文本制定格式条款。
  
  合同示范文本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制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参与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
  
  第七条 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经营者下列责任的内容:
  
  (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四)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和其他责任。
  
  格式条款含有减轻、免除经营者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内容的,经营者应当在合同订立前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第八条 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的内容:
  
  (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数额明显偏高;
  
  (二)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三)违反法律、法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消费者下列主要权利的内容:
  
  (一)依法撤销、变更、中止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三)行使合同解释的权利;
  
  (四)选择合同争议解决途径的权利;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主要权利。
  
  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在经营、服务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公开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供消费者查阅。
  
  第十一条 下列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经营者应当在合同文本使用之日起30日内报其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但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视为格式条款的除外:
  
  (一)房屋买卖及租赁、物业服务、住宅装修装饰合同;
  
  (二)旅游合同;
  
  (三)汽车买卖、租赁合同;
  
  (四)供电、供水、供气合同;
  
  (五)邮递、通信、有线电视服务合同;
  
  (六)经纪合同;
  
  (七)经营性培训合同;
  
  (八)美容健身、餐饮住宿、摄影服务合同。
  
  前款规定之外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需要备案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经营者将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表;
  
  (二)合同文本(含电子文本);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行电子政务,在本部门网站上公布格式条款备案事项,方便经营者采取数据电文等形式提交格式条款备案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出具备案受理通知书。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合同文本建立档案,并通过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便于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 经备案的格式条款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内容变更的,经营者应当在10日内将变更后的合同文本重新报原备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消费者认为格式条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或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以依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