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1-25
【实施时间】 2010-0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6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等印发《关于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残联:
  
  随着我市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残联等部门不断加大残疾人法律救助力度。针对被侵权的贫困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司法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机构积极提供无障碍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司法救助。残联提供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转介与咨询服务。
  
  今年,我市被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门联合授于全国首批56个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城市之一。为深入贯彻落实《宁波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甬党〔2009〕15号)和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意见》(残联发〔2009〕10号)。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做好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工作,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我们联合建立了宁波市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了《关于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现予印发。希望你们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尽快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并切实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将对各地残疾人法律救助机构建设与工作开展情况适时组织督查。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宁波市公安局
  
  宁波市司法局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教育局
  
  宁波市卫生局
  
  宁波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全面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
  
  我市现有35.5万残疾人,占全市总人口的6.36%,平均每5个家庭中就有一个家庭有残疾人。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宁波市委、市政府历来十分关心残疾人,重视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和残疾人权益保障,把残疾人事业发展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把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党委和政府采取了许多重要举措,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大力支持,残疾人权益保障状况得到明显改善,残疾人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普遍增强,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明显提高。但是,残疾人在社会中的弱势地位并未得到根本改变,他们是社会弱势群体中最为困难的群体。残疾人的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仍然存在较大差距,歧视残疾人、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残疾人的法律服务需求还不能得到充分有效满足,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依然是残疾人事业发展中一项根本而长远的任务。
  
  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是残疾人工作的主题,也是残疾人事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是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科学方法和有效手段。充分发挥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的功能和作用,也使残疾人享受服务门槛更低、服务内容更多、服务范围更广的法律服务。有助于消除歧视残疾人的现象,防止侵害残疾人权益行为的发生,缓解残疾人在法律救助方面的供需矛盾,切实保障残疾人各项合法权益的享有和实现。
  
  残疾人法律救助不仅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残疾人提供的司法救助、法律援助中心为残疾人提供的法律援助,而且包括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残联等部门和律师事务所、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人民调解机构、公证处等机构为残疾人提供的法律服务和帮助,还包括社会各界通过多种形式为残疾人提供的法律服务和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残联等部门,应当充分认识法律救助工作对残疾人权益保障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依法履行职责,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本着简便、有效、适当的原则,不断健全和完善残疾人法律救助程序,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各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最大程度地满足残疾人的法律需求,解决残疾人面临的困难,促进残疾人事业的不断发展。
  
  二、完善机制,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构和工作站
  
  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做好残疾人的法律救助工作,依靠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综合协调、共同推进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机制,是做好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前提条件和必然要求。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