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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提供虚假资料逃避监管的; (四)未按项目用款计划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整改期间由监管机构通知监管银行不予拨付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 开发企业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由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监管银行未按监管协议、合作协议约定拨付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部门可按协议约定,终止其监管银行资格。 第十九条 监管部门、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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