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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1-28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7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三)提供虚假资料逃避监管的;
  
  (四)未按项目用款计划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整改期间由监管机构通知监管银行不予拨付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
  
  开发企业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由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监管银行未按监管协议、合作协议约定拨付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部门可按协议约定,终止其监管银行资格。
  
  第十九条 监管部门、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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