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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0]13号
【颁布时间】 2010-01-28
【实施时间】 2010-02-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8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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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氛围。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危害性和危险性,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行为。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群众举报奖励制度,向社会重新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联合执法,务求实效。专项行动针对性强,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严防走过场。各级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开展“打非”工作,加大“打非”工作力度。各级安委会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行动,从生产、经营、运输等各个环节,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打击力度。工作中,要把检查、清理、收缴和打击、破案等工作结合起来,坚持堵源与截流并举,管理与打击并重,突出重点,追根溯源,一查到底,扩大成果。同时,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及从业人员的规范管理,督促和指导烟花爆竹从业单位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1. 加大对重点地区的检查整治力度。各地要针对非法制作烟花爆竹活动主要是在农村、规模小、隐蔽性强、事故易发的特点,组织力量对重点地区、单位、人员开展排查,对公共场所、出租房、厂房及仓库等重点区域或部位进行地毯式检查。检查工作必须按程序按规定进行,严防走过场,检查人员要认真制作现场安全检查记录,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安全检查笔录上签字,以便存档备查。凡发现有违规生产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不到位或停产整顿后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依法吊销有关许可证件和营业执照。凡发现无有效许可证件和营业执照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逐一上门收缴用于非法生产的原材料以及加工设备、工具,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对违法人员进行处罚。
  
  2. 加大运输环节的安全监管。各地要严查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切断非法运输渠道。要把检查、清理、收缴和打击、破案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务求实效。要注意通过销售点倒查私产点,通过私运车(船)主倒查私产、私销点,通过私产点倒查原材料供应点,顺线追踪,一查到底,扩大成果。
  
  3. 加大查处和打击力度。对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原材料:氯酸钾、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要查清原材料的来源和非法产品销售渠道,并排查与其相关的其它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对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要追查产品来源,查出非法生产窝点;对发生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事故,要查清原因,追究责任。通过追根溯源,彻底捣毁非法生产、经营、运输链条,并依法从严对相关人员予以处罚,依法追究责任。
  
  4. 建章立制,规范经营。各地要以“打非”为契机,督促、指导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健全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理顺安全监管体制,引导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单位走上规范化、规模化发展轨道。同时加强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单位、从业人员的规范管理,做到依法监督、规范有序、管理到位。
  
  (五)规范执法,确保安全。执法人员在工作中要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矛盾激化,妥善处理暴力抗法等行为,保证人身安全。对收缴的烟花爆竹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以及设备,要制定安全可行的处置方案,确保在处置过程中不发生事故。同时,参加专项行动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纪律,对工作中发现难以解决的问题和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告。
  
  请各市安委会于2010年2月3日前将本地制定“打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领导小组成立的情况书面报告自治区安委会。请各市安委会认真汇总本地“打非”工作情况,并于2010年3月15日前书面报自治区安委会,再由自治区安委会汇总后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安委会联系电话:0771-2299110,0771-2299309;传真电话:0771-2299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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