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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政策措施 (一)实施积极扶持政策,着力培育完善航空运输网络 1.加大航空市场营销力度。机场公司要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每年制定航线开通和营销计划,积极争取国家支持,着力完善省内航线网络。对列入省、市、州扶持和培育计划的新开航线,在起降费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吸引航空公司新开航线,增加运力投放。同时,要积极协调国家民航局出台必要的经济补偿政策,鼓励航空公司参与冬春季航季运营,支持青海机场公司多辟航线、多开航班,鼓励航空公司开通西宁--拉萨航线,支持各航空公司参与青海高原机场运营,适当提高支线补贴,繁荣青海航空市场。 2.加大基地航空公司引进力度。各州(地、市)政府、省发展改革、经济、财政、交通、旅游等部门要共同研究和制定加快青海航空市场和临空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有效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多形式、多途径引进和鼓励航空公司在青建立基地、设立分公司。要在土地利用、财税等方面制定具体优惠政策,帮助争取民航主管部门在航权审批、时刻分配、资金补贴等方面的大力支持,支持基地航空公司加快发展。 3.逐步开发国际(地区)航空市场。各级旅游部门要重点培育西宁至各省会城市、主要旅游城市以及与我省经济贸易往来频繁的发达城市的干线航线,形成西宁辐射全国的航线网络。同时,要积极加大对香港航线的客源组织力度,力争开通香港定期航班。要发挥西宁机场口岸的辐射作用,将重大招商引资活动或世界500强企业、财团的专机、公务包机经由西宁航空口岸延伸至省内各支线机场。省民宗委要积极组织包机客源,力争开通朝觐包机,努力实现朝觐包机常态化。各州(地、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发挥我省医药、纺织品、畜牧业及蔬菜绿色产品的优势,积极组织特色优势产品利用空运渠道外销或出口。 4.加快机场集疏运体系建设。各有关州(地、市)政府和部门要将机场集疏运体系建设纳入各自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重点加强机场与其它运输方式和城市交通的无缝对接。加强机场集疏运道路建设,对机场集疏运公路的建设和改造,属国省道的,由交通、财政部门按照国省干线公路补助标准给予补助;不属国省道的,由道路所在地政府按照地方干线公路补助标准给予补助。承担机场集疏运功能的城市道路,由各地区负责建设和维护。各级运管部门对机场开辟邻近省市的公路客运班线给予重点支持。各有关地区负责协调解决机场至城区客运班线的开通和停靠站点的设置问题。 (二)统筹规划空港(机场)建设,提高运行保障能力 1.加强政策规划引导。各有关地区和省发展改革、国土、建设、交通及青海机场公司等单位对机场总体规划进行修订,依法报批后,将其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2.积极争取国家支持。省直各有关部门和机场公司要加大与国家有关部委的沟通协调,力争省内机场建设全额资本金投入,要重点做好西宁机场二期工程建设,着手建设德令哈、大武、花土沟机场。要提前做好省内其他支线机场的建设规划。 3.加大机场建设支持力度。在土地利用上,机场建设项目需要用地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按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纳入省、州、市、县用地规划,并予以优先安排。从满足民航事业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对机场、空管、航空公司、航油等企事业单位未来发展用地给予支持和政策优惠。 4.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各有关地区、省交通、建设部门要将机场场外的供水、供电、通信、道路等基础设施作为城市综合公用设施的一部分,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机场总体规划设计要求,统一建设和管理。要加强设施设备管理,确保机场配套公用设施运行正常,满足机场运行需求。 (三)进一步优化民航产业发展环境 1.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将民航事业的发展摆在重要位置,密切配合,积极帮助民航企业特别是机场解决建设、生产、经营中的具体矛盾和问题,为加快推进民航产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2.各级政府部门要根据《民用航空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加强和完善有关民用航空的地方性法规建设,要对辖区机场净空、电磁环境及民航保障设施的保护工作进行立法,并向社会进行公布,为民航安全运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