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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经委
【发文字号】 杭经资源[2010]34号
【颁布时间】 2010-01-27
【实施时间】 2010-01-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9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杭州市经委关于同意认定浙江东洲混凝土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的批复

富阳市、淳安县经贸局,临安市经发局,拱墅区发改经济局:
  
  你们上报认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的请示悉。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 156号、157号和《浙江省实施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细则》(浙经贸资源〔2007〕265号)等文件精神,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认定以下1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淳安县千岛湖华瑞废纸回收有限公司
  
  二、同意认定以下3家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浙江东洲混凝土有限公司
  
  富阳鼎立管桩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
  
  临安市大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三、同意认定以下1家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
  
  杭州中佳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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