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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督促检查,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 (一)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定期对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安全保卫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措施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领导的责任。 (二)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相关警种、督察部门对各基层单位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安全保卫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特别是要对省公安厅规定的7条具体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严格督察,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加以整改,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三)各级教育部门要建立学校、幼儿园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加大对学校、幼儿园周边及内部安全防范措施检查指导力度,特别是要对民办学校、幼儿园进行全面彻底的摸底检查和清理整顿,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停办,待整改符合要求后再予开办。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