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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佳木斯市政府
【发文字号】 佳政办发[2010]22号
【颁布时间】 2010-06-18
【实施时间】 2010-06-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9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迎省运食品安全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驻佳中省直有关单位:
  
  《佳木斯市迎省运食品安全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佳木斯市迎省运食品安全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会议和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为省运会参会人员和广大市民提供安全的食品消费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针对我市当前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食品生产源头污染治理。严格市场准入制度,依法严厉打击惩处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围绕食品安全各个监管环节,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依法整顿,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为省运会在我市顺利进行提供食品安全保障。
  
  二、整治目标
  
  利用2个月的时间集中进行整治,使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取缔一批无证照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取缔无上下水、无卫生间的小型餐馆,查处、曝光一批违法违规行为,食品经营主体行为得到有效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有所好转,人民群众食品消费的安全感明显增强。通过专项整治,达到下列目标:
  
  (一)无证照生产、加工、经营食品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二)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大案要案得到及时严肃查处;
  
  (三)小型餐馆的卫生条件、卫生设施得到根本改善;
  
  (四)重点食品的卫生质量水平有明显提高;
  
  (五)保障省运会期间餐饮食品安全卫生。
  
  三、整治重点
  
  针对我市食品安全形势,结合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突出问题、对人体健康危害大的重点食品和薄弱环节,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集中整治。
  
  (一)重点食品。主要是大米、食用油、肉类、蔬菜、水产品及水发制品、奶制品等食品。
  
  1、大米。重点打击违规销售、加工、使用陈化粮行为和使用矿物油加工大米行为,杜绝有毒有害大米流入市场。
  
  2、食用油。重点打击以工业用油脂、废弃食用油脂冒充可食用油销售,以及餐饮业、食品加工业利用再生油加工食品的行为,防止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食用油进入市场。
  
  3、肉类。重点打击生猪饲喂“瘦肉精”以及猪、牛、羊私屠滥宰行为。查处销售未经检疫、检验肉类行为,严禁病害、注水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肉类上市。
  
  4、蔬菜。重点是严禁生产过程违规使用国家禁用农药的行为,查处销售农药残留超标蔬菜的行为。
  
  5、水产品及水发制品。重点打击使用甲醛等有害化学物质浸泡水产品及水发制品的行为,杜绝有害残留物超标水产品及水发制品上市。
  
  6、奶制品。重点打击生产、加工、销售假冒伪劣奶制品行为,以及销售过期变质奶制品行为。
  
  (二)重点环节。上述食品的生产加工环节、批发零售环节以及餐饮消费环节。
  
  (三)重点对象。生产、加工、销售上述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小型餐馆。特别是对省运会比赛场馆和驻地周围200米范围内的所有食品相关单位进行重点排查。
  
  四、整治分工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结合实际,抓住整顿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整治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对食品流通环节经营资格的审查,对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未经检验检疫的肉品等不法行为的查处;质监部门负责对生产加工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不法行为的查处;卫生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取缔无证经营、无上下水、无卫生间的餐饮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农委负责打击种养殖生产过程违规使用国家禁用药物和其它化合物行为;商务部门负责畜禽定点屠宰管理,提高屠宰加工质量,严格按规程实施检验检疫,保证肉类产品质量;畜牧部门负责畜禽饲料和鲜奶市场的监管,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城管部门负责整治流动摊点和临时占道经营市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公安局要积极配合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行动执法工作,严厉查处阻碍执法、暴力抗法案件和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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