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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10]64号
【颁布时间】 2010-06-18
【实施时间】 2010-06-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9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通知

[接上页]

  (六)大力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产业。把握少数民族文化发展特点和规律,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文化市场体系,培育文化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形成富有效率的文化生产和服务运行机制。结合我市渝东南民族地区建设“民俗生态旅游带”的发展目标,加强对民族地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市级历史文化名镇以及亟待抢救的传统风貌镇的保护和开发。整合我市少数民族文化资源,促进文化产业与教育、科技、信息、体育、旅游、休闲等领域联动发展。
  
  三、强化措施,加快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工作改革创新
  
  (一)高度重视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工作。各区县(自治县)要加强领导,将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各项工作顺利推进。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方向和重点,在工作上给予支持,在经费上给予保障。民族地区各区县(自治县)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实施各项重大文化工程时,要在项目、资金、人才上加大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支持力度。
  
  (二)加大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单位的改革力度。推动民族地区文化单位改革,对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单位实行公益性和经营性分类管理,引入竞争机制,对公益性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对改制转为企业的单位,在财政、税收、社保等方面予以政策支持。采取政府招标、项目补贴、定向资助等形式,对重要少数民族文化产品、重大公共文化项目和公益性文化活动给予扶持。
  
  (三)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文化人才队伍建设。支持民族地区组建少数民族艺术院团,努力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素质较高的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者队伍,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体制机制和社会环境,着力培养一大批艺术拔尖人才、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积极保护和扶持少数民族优秀民间艺人和濒危文化项目传承人,对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传承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抢救濒危文化,推动相关学科建设,培养濒危文化传承人。
  
  (四)推进少数民族文化内容和形式的创新。完善少数民族文艺创作激励机制,鼓励和扶持少数民族文艺精品创作,打造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品牌,争取进入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增强少数民族文化产品的表现力、吸引力和感染力,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产品题材、品种、风格更加丰富,推进少数民族文化形式的创新,开展优秀少数民族文化对外交流。主动适应现代科技发展趋势,运用高新技术催生新的文化业态,发挥互联网在传播少数民族文化中的巨大作用,实现少数民族文化传播方式和手段的创新。统筹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深化体制改革和结构调整,提高服务水平,推进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和经营性文化单位的体制机制创新。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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