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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金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
【颁布时间】 2010-06-20
【实施时间】 2010-06-20
【法规编号】 4839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金昌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34号)

  
  《金昌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张令平
  
  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金昌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转移、封存、启封、托管、注销等。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结算等金融业务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关于认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条件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借调、外派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与人才中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往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缴存除按劳动合同约定由用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外,均应由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应在办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一)《金昌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登记表》;
  
  (二)《金昌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清册》及电子表格。
  
  第八条 单位新录用职工的,应自录用职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金昌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到管理中心为尚未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
  
  第九条 每个单位和职工在管理中心均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单位或清算组织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文件到管理中心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更名或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单位名称或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或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或职工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信息更正有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是以职工工资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第十三条 职工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
  
  新参加工作职工当年的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工资。新调入职工当年的工资基数,为调入单位发放的首月工资。
  
  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有关部门及本市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管委会每年公布一次。最低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单位和职工各缴存5%,最高缴存比例以管委会公布的比例为准。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实行“限高保低”政策。
  
  最高缴存基数: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工资基数上限按不超过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3倍计算。
  
  最低缴存基数:职工个人工资基数低于当年企业职工养老金最低缴存工资基数的,按最低缴存工资基数计算。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随职工工资变化调整,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为每年1月1日-2月28日。单位应于每年2月28日前持《金昌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清册》及电子表格,到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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