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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对已完成普查的经营性房产和土地信息,主管地方税务局要组织人员分期分批及时整理、归类,确定纳税人,并与纳税人自查的信息、纳税人原有的申报信息进行分析和比对。 5.对分析比对确认无误的信息,主管地方税务局要组织人员,及时按纳税人正确的《登记表》信息,变更“金税三期”中该纳税人的财产登记信息,确保房产或土地信息的准确性和唯一性。 6.对普查出漏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依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追缴和处罚;对纳税人在取得房产和土地时未缴纳契税、耕地占用税以及未缴纳其他税收的,一并按规定进行追缴和处罚。 7.对占地面积大、房产多的大型企业,地下经营场所,城乡结合部、新兴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的经营性房产和土地,征纳双方出现争议的房产和土地要进行重点普查。对这些地区的经营性土地,需采用GPS等设备进行拉网式测量,对以前年度已经使用GPS等设备测量过的企业,如征纳双方无纳税争议的普查时可不再测量。 8.对重点企业,大中型企业占地庞大,分厂、部门繁多,而且存在应税土地面积和免税土地面积划分问题,应税土地面积难准确划定的,对这类企业,主管地方税务局可雇佣有测绘资质的部门测量,确保测量的准确性。 (四)验收阶段(2011年7月) 主管地方税务局组织有关部门,对税源普查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向市地税局上报税源普查工作报告。 (五)复查阶段(2011年8月) 市地税局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税源普查情况进行全面复查和验收。对所辖主管地方税务局实地抽样核实的比率不得低于20%。复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对全市税源普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下发通报,并向市政府和省地税局上报全市税源普查工作报告。 (六)抽查阶段(2011年9-10月) 省地税局对各市抽取1个以上主管地方税务局的1-3个区(片)或街(路),逐户进行抽查验收。 四、处罚措施 在自查阶段,对纳税人自己查出的问题,按规定补缴税款。在普查阶段,对主管地方税务局检查出的问题,除按规定补缴税款外,要按规定课征滞纳金,视其情节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税源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领导、统一组织,确保税源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成立税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税源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等工作。 组长:陈继壮副市长 副组长:赵连成市政府副秘书长 曲放市地税局局长 成员:张向阳市地税局总会计师 裴明市房产局副局长 李全泊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曲再清市公安局副局长 柴慈祥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税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地税局,负责税源普查工作日常组织和协调,办公室主任张向阳(兼)。 市国土资源局要协助提供航拍图等标明辖区内所有房产和土地信息;市房产局要协助提供房产登记信息;市公安局要协助税务机关查处偷抗税的违法行为;市财政局要为税源普查工作的开展提供经费保障。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紧密配合、通力协作,及时解决税源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税源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税源普查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时间跨度长、工作量大,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和工作协调,将税源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程进行研究部署。要成立由地税、房产、国土资源、公安和财政等部门参加的税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依法推进,共同做好税源普查工作。县(区)主管地方税务局要成立税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的工作机制,认真制定本县(区)税源普查实施方案,指导、组织和实施税源普查工作。主管税务机关的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责,认真指导,做好日常工作。 (二)精心组织。各县(区)主管地方税务局要召开专题会议对税源普查工作进行部署,并做好《通告》、《登记表》的印制与各项纳税服务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地税网站、办税服务厅等场所开展税源普查的宣传和有关政策指导工作,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 (三)责任追究。对各级地税局及有关工作人员在税源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没有开展税源普查工作或没有按期完成税源普查工作的,市地税局要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有关单位和个人评先评优资格,相关人员调离现任工作岗位。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税收政策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确保质量。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税源普查,是全市地方税务系统的一项重点工作。各县(区)主管地方税务局要坚持依法治税,及时反馈和解决税源普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进行总结和推广,确保高质量完成税源普查工作。 本溪市地税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