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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金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
【颁布时间】 2010-06-20
【实施时间】 2010-07-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9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金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35号)

  
  《金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张令平
  
  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金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核、审批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 管理中心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支付手续。
  
  第五条 职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或到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无房职工租赁本市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用于支付房租的;
  
  (七)企业破产、职工买断工龄下岗或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未再就业,并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八)农业户口职工或在本市务工的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发生重大伤害事故的;
  
  (九)职工本人、配偶及其他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第六条 职工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五)、(六)项情形的,可以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职工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款总额或者建造、翻建、大修工程预(决)算金额。
  
  购买自住住房发生之日时间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购房税务发票开具时间或以《房屋所有权证》取得时间为准。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发生之日时间以批准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时间为准。
  
  第八条 职工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四)、(七)、(八)、(十)项情形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金额及利息,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注销。
  
  第九条 职工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冲抵住房贷款本息余额的,在留存规定的额度后,提取金额转入借款人的贷款账户用于提前全部或部分还款,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贷款余额。
  
  第十条 职工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十)项情形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的职工继承人、受遗赠人可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金额及利息,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注销。
  
  第十一条 职工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提取金额不超过所租房屋的年租金,但可逐年申请提取。
  
  第十二条 职工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提取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加盖单位公章;
  
  (二)《金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提取凭证》加盖单位在管理中心预留的财务印鉴;
  
  (三)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职工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夫妻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五)职工委托他人办理的,由职工本人出具代理委托书,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代理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三条 根据不同情形,职工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职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的,应提交经县级(含)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的购房介绍信、购房税务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职工购买二手房申请提取公积金的,应提供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原件及复印件;
  
  3.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交县级(含)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交县级(含)以上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土地证、房屋产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企业出具的工程预(决)算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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