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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沪工商市[2010]32号
【颁布时间】 2010-01-27
【实施时间】 2010-01-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0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本市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分局:
  
  现将《本市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七日

  
  
本市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举办一届成功、精彩、难忘的世博会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房地产经纪企业和执业经纪人出租、出借、转让房地产经纪执业证书,以及无证无照房地产经纪企业等违法经营活动,确保本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开展本市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解决关系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问题为出发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充分发挥职能优势,严厉打击房地产中介领域存在的各项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促进本市房地产中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查处一批房地产经纪企业及其经纪执(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遏制经纪企业、经纪执(从)业人员在房地产交易中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查处无照经营、商业贿赂等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断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规范诚信的市场环境。
  
  二、整治范围
  
  专项整治的范围是本市所有房地产经纪组织和房地产经纪执(从)业人员。
  
  三、重点内容及适用法律法规
  
  1.查处无证无照房地产经纪企业,以及房地产经纪企业擅设分支机构、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和超越经营范围的经营活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2.查处出租、转借、转让房地产经纪执业证书开展经纪活动的违法行为。(按照《上海市经纪人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进行处理。)
  
  3.查处未取得房地产经纪执业证书的人员以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名义执业。(按照《上海市经纪人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进行处理。)
  
  4.查处经纪组织侵犯执业经纪人合同签名权或者经纪合同上未附执业经纪人签名的行为。(按照《上海市经纪人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进行处理。)
  
  5.查处执业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弄虚作假或者以非法手段促成交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行为。(按照《上海市经纪人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规定进行处理。)
  
  6.查处房地产展销会中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未经备案登记,擅自举办房地产展销会的,按照《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1月下旬-2月下旬)
  
  各分局就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动员、摸底,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节点。同时,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投)诉举报处理网络的作用,建立完善方便快捷的消费者申(投)诉举报渠道。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3月1日-2010年3月25日)
  
  各分局要根据市局整治工作方案,结合辖区内企业的具体情况,开展整治工作。
  
  (三)督促检查阶段(2010年3月25日-2010年3月31日)
  
  由市局市场处、公平处牵头,对各分局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四)总结巩固阶段(2010年4月1日-4月10日)
  
  各分局要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特别是针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强化管理,推进房地产监管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促进房地产交易规范发展的长效机制。各分局要在2010年4月5日前将开展专项整治的工作总结分别报送市局市场处、公平处。
  
  五、工作要求
  
  1.明确各自职责。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由市局市场处牵头,各分局要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继续做好房地产经纪企业的“五公示,两示范”(“五公示”即公示经纪组织的营业执照,公示执业经纪人的姓名、证号和照片,公示由执业经纪人署名的信息,公示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公示申(投)诉举报电话。“两示范”,即鼓励使用经纪合同示范文本,鼓励使用信息示范表。)工作,进一步加强上下沟通和联系,建立健全情况通报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机制。
  
  2.落实工作责任。各分局要立足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落实责任,将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各项任务分解到具体部门,并确保每一项工作都有一个部门牵头负责、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3.强化监督检查。各分局要将经常性的督促检查与重点抽查结合起来,畅通举报投诉案件线索渠道,对在排查和群众投诉举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进行梳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集中查办涉及房地产中介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惩处一批房地产经纪企业、房地产经纪执(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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