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黔林资通[2010]29号
【颁布时间】 2010-01-27
【实施时间】 2010-01-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0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州省林业厅关于国家林业局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信息系统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林业厅关于国家林业局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信息系统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林资通〔2010〕29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林业(绿化)局,各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队):
  国家林业局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信息系统已在网上开通试运行,并要求从2010年1月1日起,凡申报国家林业局、省林业厅审核审批的各类项目及各市(州、地)、县(市、区)林业(绿化)局审批的临时占用林地、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项目,均需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县级信息登记表及明细表内容及时输入到系统中。为切实做好该系统试运行期间的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系统登录网址:http://211.167.243.150/,目前该系统现阶段仅开通统计和查询功能。
  二、账户管理
  现阶段,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先注册一名超级管理员,并可视本单位需要设置其他的账户类型,注册相应类型账户。在系统正式开通行政审批功能后,再由各单位明确单位内各级审批人员,并注册相应账户按程序履行审批职责。由于系统将注册的账户与注册时的计算机绑定,在其他计算机上不能登录使用,各单位在注册账户时应使用该工作人员固定使用的计算机。
  为便于管理,账户应采用“市(县)名-姓名”的方式注册,如:贵阳市-***、息烽县-***。市(州、地)超级管理员账户由省厅开通,县(市、区)级超级管理员的账户由市(州、地)级超级管理员开通;其他账户由本单位超级管理员开通。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系统管理人员账户、姓名、职务、电话等由各市(州、地)林业(绿化)局汇总后加盖公章于2010年2月4日前上报厅资源管理处(格式见附件9) 。今后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报我厅办理原账户注销和新账户开通。
  三、系统设置
  各市(州、地)、县(市、区)在注册超级管理员后,立即对权限进行设置,对超级管理员赋与全部权限。需设置其他类型账户的,由超级管理员对其权限进行设置。权限设置后,县级管理员应立即将本行政区内的乡镇、村录入系统。
  四、系统使用
  国家林业局征占用林地管理信息系统各项因子的填写和功能的使用请各单位自行在系统网站下载使用说明书,并按说明书操作。对说明书中未明确说明的部分内容按以下意见办理:
  (一)项目名称应当以项目最高审批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核准批复、备案通知书上确认的名称为准。
  (二)项目批复拟用土地面积中的各类土地面积系项目批准文件中确认的各类土地面积,因为采用的技术标准不同,其中的林地面积可以与调查申报的林地面积不一致。
  (三)使用林地定额明细表中,将需使用的林地定额填写在“省预留”栏。
  (四)分林地类型、权属的面积不能直接输入,需在填写“征占用林地单位明细”后由系统自动填写。
  (五)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各县在“分主导功能”中的“国家级公益林地”应当填写申请的征占用林地中的“禁伐区”面积和“天保工程实施以来新增造林中的重点公益林”面积;“地方级公益林面积(省级、其他)”中,应当填写征占用林地中的“限伐区”面积和各地区划的地方公益林面积。并应当在登记表的备注栏说明清楚。
  (六)有关附件暂不扫描上传。
  (七)系统中面积单位为“公顷”,蓄积单位为“立方米”。
  五、数据录入
  (一)凡今年1月1 日之后申报的各类建设项目,包括由市(州、地)、县(市、区)审批的临时占用林地项目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项目,上报申报材料或作出行政许可的同时,各县应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县级信息登记表及明细表内容及时输入到系统中并由超级管理员按系统内设定的程序代行本单位内各级审批人员权限上报。条件不具备的,可以直接由市(州、地)林业(绿化)局录入和提交。从2010年2月1日起,凡未从网上提交《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信息登记表》及相关明细表的项目,省厅不予受理。
  (二)今年已经由省厅审核审批的项目及各市(州、地)县(市、区)林业(绿化)局审批的临时占用林地项目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各市(州、地)林业(绿化)局组织县(市、区)林业绿化局在2010年2月10日前负责补充录入和提交省厅。原申报材料不能满足填报要求的,自行联系项目业主单位补齐填报。不能如期完成的,省厅将暂停受理该市(州、地)征占用林地申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