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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卫生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农村基层卫生机构设备装备水平和服务能力,推进村级卫生机构规范化建设,切实减轻农民医疗负担,使广大农村居民得到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省卫生厅利用“2008-2009年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基层医疗设备采购村卫生室设备配置项目”为全省尚未配置设备的村卫生室统一配置价值5000元的出诊急救箱、药品柜、资料柜、检查床、器械盘(套)、便携式高压消毒锅、身高体重计、观察床、输液架、疫苗冷藏小冰箱(十小件)等基本医疗设备,为部分中医诊疗基础较好的村卫生室配置中药柜等设备。现就设备分配、使用、管理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设备分配 此次分配按各市(州)县(区)行政村设置情况配置,每个行政村卫生室配置出诊急救箱、药品柜、资料柜、检查床、器械盘、便携式高压消毒锅、身高体重计、观察床、输液架、疫苗冷藏小冰箱等十件设备一套(每台设备配各1台),省卫生厅已经配置过设备的村卫生室不再配置。本次有配置名单的村卫生室直接配置到位,尚未建立村卫生室的行政村的设备全部分配至各县(市、区)、由县(市、区)卫生局进行分配,将分配结果报省卫生厅备查。各市(州)、县(市、区)配置设备数量见《甘肃省2009年村卫生室设备配置分配表》(附件1)。 二、设备配送 按照村卫生室设备招标工作有关要求,供货商在兰州交货,由省卫生厅农卫处委托省医疗器械维修站组织专家验收、保管和配发。由各市(州)卫生局组织所辖县(区)卫生局在兰州统一领取,并由各县(市、区)卫生局配送至村卫生室。设备由各市(州)、县(市、区)卫生局指定专人负责领取,需提供市(州)、县(市、区)卫生局出具的介绍信(或便函,需注明领取人工作单位、职务、身份证号码及联系电话)、本人身份证等证件和加盖市(州)、县(区)卫生局公章的《2009年甘肃省村卫生室设备调拨签收单》(附件2),调拨签收单样表可直接从甘肃省卫生厅网站下载或到省医疗器械维修站领取。鉴于村卫生室设备交货、验收地点在兰州,为确保设备调配到位,不增加基层经济负担,省上不收取仓储费等其他任何费用,运费由各县自行承担。省上按照每县卫生局补助5000元、每个乡镇平均补助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由县卫生局统筹使用,专项用于村卫生室设备运输、调配、管理,不足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解决,县卫生局也不得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收取任何费用。 此次村卫生室设备配置数量较大,存放困难。各市(州)、县(市、区)卫生局要高度重视,按照省医疗器械维修站统一安排的时间领取。同时,要切实做好设备运输、配送工作,确保设备配送过程中的安全。省卫生厅对不按时领取设备的市(州)、县(市、区)卫生局予以通报。 省医疗器械维修站要切实做好村卫生室设备的验收、保管和配发工作,要做到统筹兼顾,公正快捷,安全高效,确保村卫生室设备配送工作安全顺利完成。 三、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省卫生厅为村卫生室配发的设备,属国有财产,各县(区)卫生局要按照《甘肃省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配置与管理暂行办法》(甘卫规财发200810号)加强管理,由乡镇卫生院登记入账,村卫生室使用。设备所有权归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只有使用权。各县(区)卫生局根据辖区内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和服务情况统一配发设备。尚不具备服务能力或相关要求的村卫生室暂不配发,由卫生局保管,条件成熟后予以配发,配发名单报省卫生厅备案。 要切实提高配发设备的使用效率。设备到位后,各市(州)、县(区)卫生局要督促尽快开箱使用,同时,要做好设备使用的培训、指导和检查,保证村医正确使用设备,使配发设备尽早发挥效益,服务当地百姓。省卫生厅将对设备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对已投入村卫生室而未开箱使用或设备闲置的,将予以通报。 各县(区)卫生局和乡镇卫生院要切实做好设备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程序逐村建立村卫生室设备管理台帐(包括2007、2008年省卫生厅配发村卫生室设备),以供查对。同时,要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制度、设备定期维修制度、财产登记制度、财产移交制度和损坏赔偿制度,严禁私自改变用途,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和人为损坏。 村卫生室使用设备必须办理借用手续,在办理设备借用手续时,必须向乡镇卫生院出具借条并签订使用协议(协议由各市州或县区卫生局拟定)。借用后,村卫生室要充分利用投入设备,为当地农民群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村卫生室村医停止执业活动或调整岗位时,须向县(区)卫生局或乡镇卫生院如数移交配发设备,办理退还手续。如不移交设备,由乡镇卫生院按设备价格如数收回,重新购置。接交村医按第一次配置程序重新办理借用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