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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10]33号
【颁布时间】 2010-01-27
【实施时间】 2010-01-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1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7号),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划出的职责
  
  1.取消已由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将广播电视机构记者证的管理职责划给自治区新闻出版局。
  
  3.将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职责划给自治区文化厅。
  
  (二)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将自治区文化厅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职责划入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
  
  2.增加对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加强对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的网上播放)服务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的业务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创作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推进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法律法规,拟订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管理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有关经济政策。
  
  (三)推进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组织实施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指导、监管广播电影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自治区境内用于广播影视节目接收与传送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四)制订全区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管理全区重大广播电影电视活动;承担新疆少数民族语言影视剧的译制工作。
  
  (五)负责广播电影电视、权限内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指导对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六)监管广播电影电视节目、权限内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
  
  (七)指导广播电影电视和权限内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科技工作,负责监管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
  
  (八)研究制订全区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外事工作有关规定;指导、管理广播电影电视对国外和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承办广播电影电视“走出去”工作。
  
  (九)领导新疆人民广播电台、新疆电视台和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节目传输中心,对其宣传、发展、传输覆盖等重大事项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十)承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共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法规处、外事处)
  
  综合协调局机关行政事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信息、档案、翻译、修志、督查、保密、财务等机关日常工作以及政务公开、新闻发布、来信来访、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拟订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承办广播电影电视系统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有关工作;指导、协调并承办广播电影电视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因公出国(境)管理,指导、管理与国外和港澳台的广播电影电视交流与合作;承办广播电影电视“走出去”工作。
  
  (二)宣传管理处
  
  拟定全区广播电视宣传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管全区广播电视的宣传和播出工作;具体指导新疆人民广播电台、新疆电视台的重大宣传工作;参加有关部门对影视剧、音像制品等文艺节目(产品)的内容审核;拟订全区少数民族语言影视剧译制工作规划,指导、协调全区重大广播电视活动。
  
  (三)影视管理处
  
  研究拟定全区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指导、协调全区电影、电视剧(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的创作、发行、放映、播出工作;组织审查国外引进的电影、电视剧(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内容,承办电影、电视剧对外合作与交流事宜;指导、协调全区重大电影活动,管理电影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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