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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字号】 鄂环办[2010]15号
【颁布时间】 2010-01-27
【实施时间】 2010-01-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1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加强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执法检查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伦敦修正案)、国务院《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湖北省环保厅与环保部签署的《关于加强湖北省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能力建设项目协议》的要求,结合《湖北省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能力建设项目调查报告》的调查情况,根据“湖北省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能力建设项目工作大纲”的安排,制定本方案,请遵照执行。(消耗臭氧层物质,简称ODS)
  
  一、工作目标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调查出的涉及臭氧层的企业共有55家,其中涉及全氯氟烃(CFCs)、哈龙(Halon)、甲基氯仿(又称三氯乙烷,TCA)和四氯化碳(CTC)的有31家企业(见附件3)。涉及其他稍后淘汰的物质的有24家企业(见附件4),根据环保部的要求,以前31家企业为重点,检查我省全氯氟烃、哈龙、甲基氯仿和四氯化碳的生产、销售、消费及维修单位,督促企业限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设立举报热线,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行为。在2010年1月1日前淘汰全氯氟烃、哈龙;除原料和必要用途之外,在2010年1月1日前淘汰四氯化碳(CTC)和甲基氯仿(又称三氯乙烷,TCA)的生产和使用。
  
  二、检查对象
  
  检查的重点是由省环境监测站调查报告指出的31家相关企业(名单见附件3)和其他可能涉及生产、使用全氯氟烃、哈龙、甲基氯仿和四氯化碳和含全氯氟烃、哈龙、甲基氯仿和四氯化碳产品的企业(名单见附件4)。
  
  三、工作内容
  
  (一)禁止生产企业生产全氯氟烃/哈龙和含全氯氟烃/哈龙产品以及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全氯氟烃;检查生产、使用全氯氟烃类制冷剂制冷设备、系统的相关单位是否采用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替代制冷剂进行替换或改造。除原料和必要用途之外,禁止生产企业生产四氯化碳/甲基氯仿和含四氯化碳/甲基氯仿产品以及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四氯化碳/甲基氯仿。
  
  禁止经销单位(包括商场、ODS销售市场和销售点)销售含全氯氟烃/哈龙产品;除原料和必要用途之外,禁止经销单位(包括商场、ODS销售市场和销售点)销售四氯化碳/甲基氯仿和含四氯化碳/甲基氯仿产品;督促用于维修、药用气雾剂和必要用途的全氯氟烃、哈龙、四氯化碳、甲基氯仿的经销单位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每月向消防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销售情况。
  
  (二)要求具有汽车空调、工商制冷设备、建筑中央空调等维修资质的单位必须配备全氯氟烃回收设备,每月向环保部门报告用于维修消耗的全氯氟烃情况。
  
  要求从事回收拆解含全氯氟烃产品(汽车空调、家用制冷设备、工商制冷设备等)的企业单位必须配备全氯氟烃回收设备,并对全氯氟烃实行回收。
  
  督促以全氯氟烃为制冷剂的建筑中央空调、工商制冷设备的使用单位改造制冷系统、使用替代产品或采取防泄漏措施。
  
  (三)调查涉及生产、使用全氯氟烃、哈龙、甲基氯仿和四氯化碳和含全氯氟烃、哈龙、甲基氯仿和四氯化碳产品的企业基本情况。调查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法人姓名、联系电话、产品名称、产量、商品名称及品牌、销售量、制冷(发泡、清洗、灭火)剂名称及年耗量。调查现存的报废哈龙灭火器的数量和储存地点。
  
  (四)设立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对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ODS的举报。
  
  四、检查安排
  
  1.2009年1-2月 各地环保部门对相关企业进行检查。2010年2月28日前,各地环保部门将检查报告和相关附表报省环保厅(2010年2月底前汇总形成全省进展情况报告将进展情况上报环保部)。
  
  2.2010年2-3月 省环保厅组织检查组对各地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和督办。
  
  3.2010年5月31日 各地环保部门将检查总结报告和相关附表报省环保厅(2010年6月底前汇总形成全省执法报告上报环保部)。
  
  4.2010年6月 省环保厅组织检查组对各地执法检查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五、有关要求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认真研究,精心组织,认真检查,讲求实效。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督促及时整改。
  
  (三)各地要在2010年2月底前完成执法检查工作,并向省环保厅提交执法检查工作报告和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调查表。
  
  (四)加强信息交流和反馈,对检查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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