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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南价格[2010]6号
【颁布时间】 2010-01-27
【实施时间】 2010-0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1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交通局关于做好我市道路客运价格工作的通知

市属各道路客运经营单位: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交通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旅客运价规则和运价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价格〔2009〕500号)精神和规定,我市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经过认真测算和审核,完成了我市道路各条班线客运价格的核定工作。为了做好新的道路班线客运价格的公布落实工作,现将已核定的班线客运票价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班车客运票价表见附件。
  
  二、班车客运实行公布上限票价和具体执行票价(下称实际票价)的方式,道路客运经营单位可根据市场情况在公布上限票价的基础上打折,制定实际票价。实际票价不得高于上限票价,不得低于成本运价,儿童票和优待票按实际票价的50%计算。为保持道路班车客运票价相对稳定,道路客运经营单位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票价的,应提前一周公布。
  
  省际客运运价实行与区外对开地对等运价的原则,道路客运经营单位按对等原则制定实际票价。
  
  三、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建立公路客运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桂价电〔2006〕29号)精神,道路班线客运票价包含燃油附加费。依据2009年11月10日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成品油价格,县以上班车客运上限票价的“燃油附加费”按0.03元/人公里的标准计算;县以下农村道路客运班线的“燃油附加费”,为便于操作,按每张票价直接加收1.5元/人次计算。
  
  如国家调整成品油价格,道路客运经营单位可根据客运运价与成品油联动机制的规定办法,及时按我市公布班车客运票价表上的“新增减燃油附加费”标准在上限票价中相应进行加减,并在车站和客车上的票价标明处进行标注,加以说明。
  
  四、各道路客运经营单位要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和宣传解释工作,在发车售票地点公布道路客运各班线的上限票价、半票价和实际执行票价;在道路客运各班线的客车上,张贴各班线明码标价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各道路客运经营单位具体执行的实际票价,报市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不备案不得调整票价。
  
  六、本通知自2010年1月30日起执行,未涉及的有关事项按桂价格〔2009〕500号文件执行。2003年南宁市物价局、交通局《关于确定我市公路汽车客运运价的通知》(南价〔2003〕29号)同时废止。
  
  附件:南宁市班车客运票价表(略)
  
  
南宁市物价局
  
  南宁市交通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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