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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湘价函[2010]10号
【颁布时间】 2010-01-26
【实施时间】 2010-01-26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841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怀化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电价的批复

怀化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怀化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为疏导电价矛盾,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从2009年11月20日起,对我省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水平进行了相应调整。为及时疏导电价矛盾,并兼顾省、市电网并存地区销售电价之间比价关系,现就怀化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市电网销售电价批复如下:
  
  一、电价调整标准。按照省电网与市电网销售电价基本保持一致的原则,将怀化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市电网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平均提高1.8分钱,其中:为缩小工商用电价差,商业用电价格不提高;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暂不作调整;非居民照明、非工业、普通工业和大工业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9分钱;农业排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7分钱;除居民生活用电外的趸售电价每千瓦时平均提高2分钱(调整后各类用电价格见附件)。怀化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市电网销售电价因省、市电网电价平衡多调价部分产生的溢余资金,不得作为该公司利润入帐,应作为省电价调控平衡资金单独列帐,由你局每年底据实进行清算并将相关情况报我局。
  
  二、电价调整执行时间。上述电价调整自2010年元月抄见电量起执行。
  
  三、你局及怀化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此次调价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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