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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发[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1-26
【实施时间】 2010-01-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1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接上页]

  (十九)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对企业以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料,生产国家非限制、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四、创造环境
  
  (二十)政府采购评标过程中,在技术、商务、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中小企业;在相应条件下,各级采购人应将大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合同拆分,让更多的中小企业进行投标;对于一些采购规模较大,专业性要求不强的项目,允许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竞标。
  
  (二十一)对中小企业生产或者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实行政府首购。
  
  (二十二)将中小企业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保证用地指标。凡列入国家 《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企业可自愿选择出让或租赁方式有偿使用土地;纳税确有困难,且符合减免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向地税机关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十三)省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利用互联网开展洽谈、采购、销售等交易活动,对加入 “阿里巴巴吉林省分站”进行境内外销售的企业,全额资助使用年费。
  
  (二十四)制定中小企业发展统计监测办法。各地区统计部门要按照要求,动态监测中小企业运行状况,按季向同级政府报告中小企业发展情况,逐步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
  
  (二十五)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的公平、宽松市场环境,依法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对各地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等政策,由各级政府督查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及软环境办公室,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有关部门工作分工安排表
  
  
  
  
  
  序号
  
  工作任务
  
  牵头部门
  
  参加部门
  
  1
  
  《若干政策》第一条
  
  省金融办
  
  省工信厅、省银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2
  
  《若干政策》第二条
  
  省财政厅
  
  省金融办、工信厅
  
  3
  
  《若干政策》第三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各级财政部门
  
  4
  
  《若干政策》第四条
  
  省商务厅
  
  省财政厅
  
  5
  
  《若干政策》第五条
  
  省工信厅
  
  省金融办、财政厅
  
  6
  
  《若干政策》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
  
  各级税务部门
  
  7
  
  《若干政策》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8
  
  《若干政策》第八条
  
  省工信厅
  
  省财政厅
  
  9
  
  《若干政策》第九条
  
  省工信厅
  
  省财政厅
  
  10
  
  《若干政策》第十条
  
  各级税务部门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各级财政部门
  
  11
  
  《若干政策》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部门
  
  
  
  12
  
  《若干政策》第十二条
  
  省工信厅
  
  省财政厅
  
  13
  
  《若干政策》第十三条
  
  省工信厅
  
  
  
  14
  
  《若干政策》第十四条
  
  省工商局
  
  省财政厅
  
  15
  
  《若干政策》第十五条
  
  省质监局
  
  省财政厅
  
  16
  
  《若干政策》第十六条
  
  省工信厅
  
  省财政厅
  
  17
  
  《若干政策》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18
  
  《若干政策》第十八条
  
  各级税务部门
  
  
  
  19
  
  《若干政策》第十九条
  
  各级税务部门
  
  
  
  20
  
  《若干政策》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
  
  
  
  21
  
  《若干政策》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
  
  
  
  22
  
  《若干政策》第二十二条
  
  省国土资源厅
  
  省地税局
  
  23
  
  《若干政策》第二十三条
  
  省工信厅
  
  省财政厅
  
  24
  
  《若干政策》第二十四条
  
  省统计局
  
  省工信厅
  
  25
  
  《若干政策》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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