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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嘉峪关市政府
【发文字号】 嘉政发[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1-26
【实施时间】 2010-01-26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841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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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加大对化肥经营企业的支持力度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化肥流通体系建设的指导,把完善化肥流通体系纳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农村现代流通的整体规划中,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支持力度。按照扶优扶强原则,将规模大、实力强、信誉好的化肥企业纳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新网工程”和国债、中期票据融资等支持范围,培育成熟、稳定的经营者。引导和扶持化肥交易市场改造升级,加快化肥现代物流设施建设,完善流通体系。继续推行连锁经营企业统一纳税政策,促进化肥连锁经营跨区域发展。规范化肥商品质量监管,对化肥连锁经营企业统一购进、统一配送的化肥商品,避免和减少重复抽检、多头抽检的问题,促进化肥连锁经营健康发展。积极发展化肥信用销售,推广针对农资赊销的信用保险,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的农资赊销信用保险给予适当补贴。鼓励发展农化服务企业和项目,对开展和提供农化服务的企业和项目,财政和农业部门给予资金支持或补贴奖励。
  
  六、加强农资市场监测调控
  
  加强对化肥主要品种、重点企业、重点市场的监测分析。要建立化肥信息反馈制度。由市供销社会同质监、物价、农牧等部门在每年的化肥供应旺季,建立化肥供求、价格等信息的收集、发布、快报制度,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要进一步完善储备、进出口等宏观调控手段,积极落实中央关于建立地方储备制度的相关规定,增加储备品种,扩大储备规模,提高应对市场异常波动的能力。省级储备资金利息由省财政列入预算,市级储备资金利息由市财政列入预算,每年视财力和具体情况逐步增长。
  
  七、强化市场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化肥经营放开后的市场监管,坚定不移地继续做好农资打假工作。发改委要继续发挥化肥等农资流通的综合协调作用。农林局要定期对可能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肥料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质监局要加强化肥生产源头质量监管,严厉查处有效含量不足、掺杂使假、标识欺诈、计量违法等行为。工商局要加强化肥经营主体监管,加大对销售假冒伪劣化肥、虚假广告等坑农害农行为的查处力度,督促经营者建立和完善购销台账、索证索票制度,开展化肥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推进化肥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物价局要加强对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的查处。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协同开展农资打假,提高行政效能。每年在春耕期间,由市农林局牵头,协同发改、工商、质监、供销、公安、安监、物价等部门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化肥市场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在媒体上公布。要大力普及化肥知识,提高农民群众维权能力,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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